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对共同海损,有如下内容:
1.共同海损的三个构成要件
(1)同一船的货物遭受共同危险,如飓风等。
(2)共同海损是有意的措施。
(3)共同海损采取合理措施并造成的是合理的损失。
通常来说,价值相同的抛弃重的,重量相同的抛弃便宜的。
2.共同海损后的损害分担
(1)运输法下----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2)保险法下----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难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
举例说明:
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此时,结合《。海牙规则》中对承运人免责的规定,以及平安险承保的范围: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而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3.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未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另,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收益的各方分担,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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