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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

时间:2024-03-27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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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

张巧利

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履职

汇聚民意,凝聚力量。,在粤全国人大代表、住粤全国政协委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交出了一张张合格的答卷。今年5月下旬,代表委员们将参加全国两会,肩负新使命,踏上新征程。广州日报今起开设“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履职”栏目,追寻他们的脚步,感受他们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思考与担当。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锟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耀烨、骆昌威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中,全国政协委员、东莞市疾控中心主任张巧利是奋战在医卫一线的住粤全国政协委员。在疫情紧张的时刻,工作到凌晨是她的常态。如今国内疫情逐步缓和,在疾控部门工作20余年的张巧利对中国传染病防治有了更深的思考。

张巧利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如何更好适应防控的需要,并准备提交相关的建议。

建议基层政府应被赋予更多疫情信息发布权

中国在1989年第1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且在和进行了两次修订。中国同时在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张巧利说,这些法律为我国一段时间内依法防治传染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与传染病防控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卫生行政部门经历多次机构改革,也发生了一些职能变化。

“近年发生了一些新发传染病,如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冠肺炎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老百姓对传染病疫情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张巧利说,她通读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发现,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已不能够很好地适应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到了需要修订的关键时期。

她指出,首先一个问题在于各级政府的权责未能明晰,这造成基层政府特别是县市级人民政府在处理传染病疫情时,难以做到及时、公开和透明。“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很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当中是主体责任,但在关于各级政府的传染病的预警和公布传染病疫情方面,又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一些权限。比如第19条中,它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实际上没有提到县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她说。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也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对县或者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在公布传染病疫情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授权,我觉得这些条款还是制约了地方政府在公布疫情时所要做到的及时、公开、透明。”张巧利表示,应该赋予区县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预警信息发布方面更多的权利。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吻合

张巧利说,传染病防治法提及的一些内容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却没有提及,导致难以落地。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中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新闻媒体该用多少资源进行公益宣传,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

张巧利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当中有一部分条款与现有的其他的法律法规不吻合。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4条专门提到: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但在从去年年底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第32条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这说明两部法律中,疫苗经营的主体有不吻合、抵触的地方。”张巧利表示,出于现在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她建议传染病防治法应该尽快进行修订。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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