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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公案》看明代公案小说的文学艺术价值:形神兼备更有魂

时间:2021-08-26 0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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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公案》看明代公案小说的文学艺术价值:形神兼备更有魂

《包公案》是明代安遇时等人编撰的公案小说,因包公独具特色的清正廉明形象,成为明代公案小说系列的典型代表。

而明代公案小说又是在宋元公案话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文学体裁,对我国古代文学的发展,特别是对推动和促进后来清代的公案侠义小说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长期浸泡在明代公案小说系列里的读者兼作者,今天,我就从“形”、“神”、“魂”三个角度,来给大家分析一下,以《包公案》为代表的明代公案小说在文学艺术方面具有的价值。

1、“形”

这里的“形”,指的是小说的文字表述形式和结构编排形式。

①从文字表述形式来看,明代公案小说均采用半白话文的形式,不像纯文言文那样晦涩难懂,又不像纯白话文那样啰嗦,整体语言凝练,读起来通俗易懂,脍炙人口,对读者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阅读门槛比较低。

我们以包公案里的《床被什物》案为例,一起来感受一下。

这个案子讲的是:有两个无赖,光天化日之下闯入民宅,欲对主妇行不轨之事,被其丈夫发现,双方厮打,告至柳知县处。公堂上,两个无赖趁机污蔑捏造,说是被害妇女主动卖淫诓骗他们银子。柳知县昏庸,偏听两个无赖之词,拍着脑袋断案,对被害妇女的丈夫进行重刑拷打,最后决定把被害妇女官卖为娼。正值包公巡行,此案冤屈方得以昭雪。

我们来看下判词中对于柳知县的判决部分:

知县柳某:不得其情,欲官卖守贞之妇;轻斤重两,反刑加告实之夫。理民反以冤民,空食朝廷廪禄;听讼不能断讼,哪堪父母官衙。三尺之法不明,五斗之俸应罚。

短短三句话,不仅把柳知县失职渎职的事情交代得一清二楚,而且还有“官方”评语和判决结果。读来节奏清晰,韵律感强,口感上朗朗上口,情感上荡气回肠。如果用我们现在的纯白话文来说,没有三五百字,这件事是说不清楚的。

②从结构编排形式来看,明代公案小说大多是以短篇小说集的章回体形式存在,这类作品由一个一个简短的小故事分章回构成,一个故事往往占据一章或一回,各个章、回的故事之间彼此独立存在,只有故事的主角贯穿始终。各章回之间独立成篇,彼此无勾连,对读者的阅读时间要求不高,适合碎片化阅读。

上述两个特点带来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这种形式的小说,在读者群体中受众面广、传播性强。

“越是低幼的东西,越容易传播”,因为它对读者群体的文化素质和时间精力都没有很高的要求,人人皆能读,就可以很快传播开来。

有传播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利益驱动,有利益驱动就可以发展繁荣,所以,才有了后来清代的章回体公案狭义小说的进一步繁荣。

2、“神”

这里的“神”,指的是小说内容的可读性与趣味性。

首先,从可读性来讲,明代公案小说的内容都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①小说的主人公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过的知名度比较高的清官。像包公(包拯)、施公(施仕伦)、海公(海瑞),狄公(狄仁杰)等,明代公案小说都是以这些清官为原型,在他们身上安插一些生动的故事案例,加以演绎加工创作出来的。

因为“认识”主人公,所以市民们读起来更具亲切感。

②小说里讲的故事内容都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景。如财产纠纷,感情纠纷,以及因为财产和感情纠纷引发的盗窃、杀人、强奸、抢劫等故事案例。

以《包公案》为例,全书一共100回,93个案件,这些案件中有36篇是关于情感纠纷类的,25篇是关于抢劫、盗窃和图财害命的,4篇是描写争夺财产的,还有5篇是关于诈骗和拐带人口的。以上四类案件总共有70篇之多。

正因为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市民们读起来更具代入感。

其次,从趣味性来讲,明代公案小说的写作手法,跟之前的宋代文言小说比起来,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

①细节性描写更多。这里的细节性描写,包括但不限于:人物神态的描写、心理活动的刻画、人物性格的展示及大量详细的对话,这些细节性描写使得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更加丰满,故事情节更加生动,从而可读性更强。

以感情纠纷为例。在此前的公案小说中,私情类公案故事的描述大都比较简略,仅倾向于案件本身;至于私情,只能算是案件发生的导火线,比如宋元话本中的《三现身》一篇,先叙述的是大孙押司无故离奇死亡,接着说到小孙押司明媒正娶了大孙押司的娘子,最后包公破解案件,揭露出小孙押司与大孙押司娘子通奸并杀害大孙押司的真相。

在这宗案件的叙述中,小孙押司与大孙押司娘子的奸情只是作为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而被揭露的,小说本身并没有任何关于奸情的描写,只是一笔带过。

但是,在明代公案小说中,则会通过较多的神态及对白描写,对当事人的心理内在进行较为丰盈的呈现,使市民读起来更津津有味。

②与读者的互动性更强。之前宋代的文言小说作品中,作者很少会直接对故事发表自己的评论和见解。而明代公案小说,作者会在开头或结尾部分,适当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加入作者的观点,从而引起市民读者的共鸣。

我在微头条发布的包公案,有不少读者反映,虽然半白话文读起来略显困难,但是因受小说内容和情节吸引,还是坚持读到了最后,并且忍不住要在评论区进行留言。

这就是此类小说可读性和趣味性的直接展现。

3、“魂”

这里的“魂”,指的是小说字里行间流露出来的价值观与情怀。

这也是此类小说最为可贵的地方,同时也是其经久不衰的原因,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讲:

①真善美的价值观沉浸。

钱钟书曾经说过:

夫稗史小说,野语街谈,既未可凭以考信人事,亦每足据以觇人情徵人心。

明代公案小说中以包公为代表的清官,无非是一些“箭垛式”的人物形象,他们都只是被赋予了一种清官的符号。小说只是借用清官之名,附会以故事事件,继而向民众传递一种价值观,因为这种价值观契合了人性深处的真善美,因此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共鸣和广泛流传。

以《包公案》为例,全书100回,93个案件,除了《割牛舌》一案有史料记载外,其他的公案故事都是杜撰的,并没有史料依据。根据赵景深等人的考察论证,《包公案》的故事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民间的故事和传说、史记杂传以及元曲当中的包公戏。当然,也不排除该书的编撰者从别处传抄或根据当时社会上的一些传闻轶事编写的可能性。

但这有什么关系呢?读者们都是知道的,即使知道故事是杜撰虚构的,民众仍然选择喜欢和痴迷,吸引他们的是什么?不正是因为此类小说里传递的价值观令人神往么?

②写实性的美学期待。

美国作家浦安迪在其著述中,对小说这种体裁,写过这样一段话:

在中国和欧洲,这类作品都有对人生经历的某个侧面作“写实性”描绘的美学期待。小说读者已经养成了期待关于日常生活描绘的习惯,那种描绘或多或少要忠实于某种生活层次上的、置于可信的外界环境中的现实。

正是这种“写实性的美学期待”,才使得明代公案小说塑造了一批清官形象;也正是因为这些清官都是现实生活中的真人,民众才更容易或者更愿意去“相信”;真实存在的小说主人公,成为联系民众理想情怀与现实世界的纽带。

在这里,冤魂可以通过托梦的方式,向青天大老爷申诉冤屈;主人公可以通过神明的帮助,为民众伸冤主张正义;清官们可以突破各种现实束缚,酣畅淋漓地惩恶扬善;哪里有冤屈,哪里就有青天大老爷;在这里,没有冤假错案,所有鸡鸣狗盗一律绳之以法,所有贪官恶吏一概被处决正法。

这种成人童话小说式的理想国,单是想想,就让人荡气回肠,民众怎么可能不爱?

综上所述,以《包公案》为代表的明代公案小说,在文学艺术方面的价值,简单概括起来就一句话:

以“形”为根,以“神”为本,以“魂”传播真善美;

亦作:形神兼备更有魂,民众读来乐熏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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