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
最近连续两起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再次掀起一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讨论。我也来插两句嘴,说说我这个非法律人士的一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不成熟,身体发育还不健全,待人做事的时候自然容易犯错,也比较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所以成人世界应该给予保护。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什么?这个要分两方面来看。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成年人非法侵害,一旦被侵害,法律应该给予援助和从严的处罚。
第二,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健全而造成的损害不被法律追责,或者从轻处罚。
这两点,实际上分别保护的是未成年人“不被侵害”的权力,和“过失犯罪/犯法”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也不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故意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的“权力”。
法律上有一个说法,叫做“故意犯罪”,也即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通常对于有“故意”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判刑都是从重的。
而一段时间一来,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忽视了“过失”和“故意”的区别,过度保护了故意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的未成年人。这样的宣传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是非常有害的——这种宣传方式会在未成年人的世界观里形成一种“我是未成年人,我犯罪不会被法律制裁”的错误观点,事实上,这种观点在未成年人,尤其是12-18岁之间的初高中生身上特别明显。这种宣传方式不是在保护孩子,是在放纵和祸害我们的下一代。
是时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入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轻罪”和“重罪”的条款了。
那么,最近发生的两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案子,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呢?显然不是。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哪怕他只有六七岁,也应该知道,“杀人”是不被社会允许的,而“故意杀人”则是伤天害理、天怒人怨的事情。更何况此两件案子中的犯罪分子(恕我不用犯罪嫌疑人)一个14岁,一个15岁,这个基本道理应该清楚。因此,这两个案子中的犯罪分子,绝不应该轻放,而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审判,最多是在判刑的时候适当轻判。至于如何执行判决的问题,可以灵活一点,比如在18周岁前(重罪16周岁前)进行行动限制,不能离开禁足地区,送入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而设的机构(其实以前的工读学校制度就很好,可惜了),其日常行动由法院、检察院、警察、受害人或家属、家长、社会志愿人士等进行监督,一旦成年,刑期未结束的话,就必须进入监牢服刑。
惩罚不是目的,公平才是重要的。我们的法律不能盲目保护而罔顾公平从而制造社会戾气。我很担心的是,下一个会发生类似这样的案子: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冲突,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担心自己受伤害而对方不会被法律惩罚,而过度保护自己,伤害未成年人。那样吃亏的更可能是未成年人,付出的代价可能非常沉重。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个人观点是“过失从轻,故意必判;轻罪从戒,重罪必判;不判死罪,务必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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