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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哲学】刘万瑚丨质料与形式:胡塞尔范畴直观理论的困境

时间:2024-05-28 03: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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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哲学】刘万瑚丨质料与形式:胡塞尔范畴直观理论的困境

质料与形式:胡塞尔范畴直观理论的困境

摘要: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中发展出了范畴直观理论,通过这个理论他说明了一个空的意向如何被完整地充实,由此,从现象学的角度重新解释了符合论的真理概念。范畴直观概念的关键在于说明范畴展现的来源,以及说明如何从范畴展现(质料)中获得范畴形式(形式)。但是,胡塞尔的范畴展现理论存在着许多争议和难以克服的困难。他本人最终放弃了这个理论。本文结合学界对范畴直观以及范畴展现理论的讨论,从质料和形式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后期胡塞尔最终选择放弃范畴直观的基础——范畴展现理论。

关键词:胡塞尔;范畴直观;范畴展现;质料;形式;

01

导言

在写给海德格尔85岁寿辰的祝寿文章里,H.-G.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提到,海德格尔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以及其中的范畴直观概念有着不同于其他学者的异常重视和偏爱:

相较于胡塞尔所有其他研究工作,青年海德格尔偏爱《逻辑研究》中的“第六研究”也并非偶然,胡塞尔在其中发展出“范畴直观”概念。今天人们从多方面认为,胡塞尔的这一学说无法令人满意,并用现代逻辑反对它.[1]

伽达默尔所说的“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概念是胡塞尔现象学中最具有创造性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2]胡塞尔用这个概念来说明,我们如何把握一个命题的范畴成分,比如,“和”(und)、“是/存在”(ist)等范畴内容。在命题“天空和大海是蓝色的”中,“天空”“大海”“蓝色”等感性成分可以通过感性直观而被经验到,但是,“和”还有“是/存在”等范畴成分无法被我们的感官所把握。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理论创造性地展示出,我们如何以感性直观为基础把握这些 “范畴形式”,从而说明一个命题如何能够被直观(感性的和范畴的直观)所充实,以此为真理的本质提供了现象学上的重新解读。

海德格尔在他的着作中多次提到胡塞尔“范畴直观”概念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这是胡塞尔现象学在“意向性”概念之后的第二个重大发现[3],并且强调这个概念为他的“存在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4]

然而,范畴直观概念本身在学界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怀疑。有学者认为,并不存在着胡塞尔所说的“范畴直观”现象。[5]还有学者指出,范畴行为作为一种被奠基的行为能否被称为“直观”是值得怀疑的。[6]最重要的是,作为“范畴直观”之基础的范畴展现学说(Lehre von der kategorialen Repräsentation)[7]并不成功,因此无法为范畴直观理论提供有说服力的支持。[8]

因此,学界对胡塞尔范畴直观概念的态度就像伽达默尔所刻画的,一方面是众多学者对此持有质疑和否定态度,另一方面是胡塞尔之后最重要的现象学家海德格尔极为看重这个概念。

而胡塞尔本人对“第六研究”以及其中的范畴直观概念和范畴展现理论是一个逐渐疏远和否定的态度。他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第二版前言中明确指出,他“不再赞同范畴展现的学说”。[9]虽然他认为“第六研究”是现象学中最重要的研究[10],但是后来他实际上逐渐疏远了“第六研究”的思路。[11]

关于胡塞尔疏远“第六研究”的范畴直观概念,否定范畴展现理论,许多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与讨论,但是,这些讨论的缺陷是,并未触及到最根本的质料-形式模式,或者未能充分展开这个模式的问题所在。因此,本文的任务是,首先澄清范畴直观概念的含义,然后,借鉴学界的研究成果展示出,这个概念所遭遇的核心困难是范畴展现理论所面临的质料与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揭示出,后期胡塞尔为何放弃范畴直观概念的基础——范畴展现理论。

[1] Hans-Georg Gadamer,“Martin Heidegger-85 Jahre”,Gesammelte Werke,Bd.3,1987,S.264.

[2] 胡塞尔对“范畴直观”的讨论集中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之中。本文使用的 《逻辑研究》,德文版为: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Zweiter Band:Untersuchungen zur Phä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U.Panzer ed.,Martinus Nijhoff,1984.中译文来自:《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笔者对译文稍有调整。本文凡引用《逻辑研究》,均简写为LU,标注德文版页码;为引用方便,有时也插入文本中。

[3] Cf.GA20,S.63.本文凡引用海德格尔的文本,均依照《海德格尔全集》(Heidegger Gesamtausgabe),简写为GA,依次标注卷数和德文页码。首次引用时,会交代该卷的文献全称。此处的GA20为:Martin Heidegger,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Klostermann,1994.中译文参考:《时间概念史导论》,欧东明译,商务印书馆,。

[4] Cf.GA14,S.98.GA14为:Martin Heidegger,Zur Sache des Denkens,Klostermann,.中译本来自:《路标》,孙周兴、王庆节译,商务印书馆,。文字稍有调整。

[5] Cf.Gianfranco Soldati,“Rezension von:Dieter Münch,Intention und Zeichen”,Philosophische Rundschau,vol.41,1993,S.273.

[6] Cf.Ernst Tugendhat,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De Gruyter,1967,S.128.

[7] “Repräsentation”在胡塞尔现象学中通常在下述两个含义上被使用:(1)再现(Vergegenwärtigung),在这个意义上的Repräsentation突出的是其前缀“Re-”,它和当下具有(Gegenwärtigung)相对,当下具有是指对对象的源初直接把握,比如,感性知觉,而“再现”是对直接把握的对象的再次呈现,比如,想象和回忆。(2)意识行为中除了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包括了:(a)立义形式;(b)立义质料;(c)被立义的内容(cf.LU,S.A566 B294)。而在谈到范畴直观的“kategoriale Repräsentation”时,这里的“Repräsentation”指的是相对特别的一个内容,相当于感性直观中的感觉材料,也就是被立义的内容或者展现性的内容(die darstellenden Inhalte),因此,本文把“Repräsentation”翻译为“展现”,把“Repräsentant”翻译为“展现者”。对这个概念的详细讨论见本文第三节;也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词条“Repräsentation”与词条“Re-präsentation”。

[8] Cf.Ernst Tugendhat,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De Gruyter,1967,S.122.Dieter Lohmar,“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al Intuition”,One Hundred Years of Phenomenology,Springer,2002,p.136.

[9] LU,S.B2V.

[10] Cf.LU,S.BXVI.

[11] Cf.GA14,S.98.

02

范畴直观理论

胡塞尔发展出范畴直观概念的最重要背景是他的真理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充实(Erfüllung)概念。

在传统西方哲学中,真理一般被看做命题和现实或者事态之间的符合,或者说是思维/意识/判断和对象的符合。但是,这种符合论的真理观有一个核心困难:观念上的思维(意见、命题和知识)和客观的现实具有本质上不同的存在方式,它们如何能够进行比较,并且形成“符合”的关系?这也是近代以来不断被讨论的认识论核心困难,即作为思维的主体如何能够认识作为广延物的客观实在。

胡塞尔通过充实概念对符合论真理概念进行了现象学上的重新解读,创造性地避免了传统符合论的存在论困境。充实是指这样一些行为,它们能够满足或者实现空的意向。比如,我们在房间中猜测“大海是蓝色的”,这个猜测是空的意向,但是,我们可以走到外面观看大海,从而确定大海是蓝色的,此时,这个空的意向就被感性直观充实了。

在这里就出现了胡塞尔现象学中最基本的真理概念:意识行为之间的相合(Deckung)。上述例子中的猜想和感知的相合关系在胡塞尔看来是最源初的真理现象。[12]这个真理概念是胡塞尔对符合论真理观的一个创造性贡献。他把真理的符合首先理解为行为之间的相合或者说直观对意向的充实,而这两者都属于意识行为的领域,因此,就避免了传统符合论的存在论困难。

然而,上述关于真理理论的说法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缺失。在一个命题“天空和大海是蓝色的”中,“天空”“大海”和“蓝色”等成分可以通过感性直观而被充实,但是,其他的成分,比如,“和”“是”等被称为范畴形式的成分,并不能通过感性直观而被把握。因为,我们显然不能通过眼睛直接看到 “和”“是”等形式。如果“天空和大海是蓝色的”能够被充实,那么,就必须要说明这些范畴形式是如何被充实的。为此,胡塞尔发展出了“范畴直观”理论,以证明我们对这些抽象的范畴概念也可以进行“直观”和把握。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范畴直观是一种客体化行为,而所有的客体化行为(包括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都具有下述结构:[13]

1.质性(Qualität)

2.质料 (Materie)

3.展现性的内容(repräsentierender Inhalt)

我们以感性直观为例来具体解说上述要素的含义。质性是指一个行为的类型或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一种行为能够成为这种行为本身,比如,感性直观就有其特定的质性,它不同于想象和意愿行为的质性。

质料又被称为行为的立义意义(Auffassungsinn),它指的是客体化行为中被赋予给对象的意义。比如,在感性直观中,我把面前东西把握为“书本”, “书本”就是在感性直观中呈现出来的质料或者立义意义。

展现性的内容是指在直观中被体验到的各种感觉材料或者感性内容。比如,我们在感性直观中通过各种感官所获得的颜色、手感、大小等内容。它们本身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对象,而是构成对象的基本素材。

范畴直观作为一种直观行为,与感性直观一样,也具有上述三个要素。我们以这三个要素为指导线索,依据胡塞尔的例子来考察范畴直观概念。[14]

我们首先研究一个最基本的范畴直观行为是如何产生的:我认识到,“这把椅子是棕色的。”我对这个事态的认识并不是感性直观,因为,我可以看到椅子,也可以看到颜色,但是,我不能看到有颜色的存在(Farbig-sein)。它只能通过范畴直观而被把握到,而范畴直观要奠基于两个感知行为。

第一个行为被称为整体感知(Gesamtwahrnehmung)。我用感官把握到了作为整体的椅子,我可以看到这个椅子是木质的,颜色为棕色。在整体感知中暗藏着对这个椅子的各个部分或者属性的把握,比如,对材质、颜色等等的把握。它们都从属于整体感知,而不是独立的感知行为。

第二个行为被称为特别感知(Sonderwahrnehmung)。在其中,我的目光或者注意力朝向椅子的一个特定属性或者部分,比如,椅子的颜色。这个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感知行为。

这两个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并不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为,而是处于本质关联中。对椅子的整体把握其实已经隐含了对颜色的把握。反过来,当我对椅子的颜色具有特别感知时,这个感知并没有把颜色从椅子整体中脱离出来,也就是说,我在观察颜色时,对椅子的整体感知仍然作为背景持续地起作用。

这两个行为之间的本质联结就是对范畴直观来说关键性的“综合”(Synthesis)而在这个综合的基础上,范畴直观行为才得以实施。

但这两个行为[整体感知和特别感知]并不仅仅是同时地或先后地以“无联系的”体验的方式进行,它们毋宁说是共同联结成为一个唯一的行为,在这个行为的综合中, A 才作为自身具有α 的而被给予。同样,在联系性“感知”的相反方向上,α 则可以作为从属于A 的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15]

当我们把目光朝向这两个行为之间的统一性时,我们就会“看到”:椅子“是”棕色的,或者说,棕色“从属于”椅子。在这里,这种“看到”就是胡塞尔所说的范畴直观行为,而被“看到”的对象是这个事态,“椅子是棕色的”,或者说,被“看到”的是这样的范畴形式:“是/存在”(Sein)。

前面谈到了直观行为或者客体化行为所具有的三个要素:质性、质料和展现性内容。范畴直观作为一种直观行为也具有这三个要素。首先,上述例子中,对这个事态或者范畴形式的“看到”或者“观看”就是范畴直观的质性,类似于感性直观中的知觉;其次,被看到的对象“是/存在”是范畴直观的质料,即在这个行为中被呈现出来的意义,类似于感性直观中被把握到的具体对象;最后,和感性直观一样,范畴直观也具有展现性的内容。在感性直观中,展现性的内容是各种感觉材料,比如,颜色触感等等,而在范畴直观中,展现性的内容是两个感知行为之间的相合或者综合,它是两个奠基行为之间的心理联结,这也被胡塞尔称为“心理纽带”(das psychische Band)[16],这个心理联结是范畴行为的实际施行(aktueller Vollzug),因此,也可以说,这个实际施行是范畴直观的展现者。[17]

展现性内容是范畴直观之所以被称为直观的关键,但是,也正是胡塞尔的范畴展现理论引发了重重困难和巨大争议。

[12] 胡塞尔对真理概念的详细讨论参见《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第39节(LU,S.A594 B2122-A599 B2127)。

[13] Cf.LU,S.A562 B290:“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组元:质性、质料和展现性内容。”

[14] 关于这个例子的具体论述参见《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第48节(LU,S.A624 B2152- A629 B2157)。

[15] LU,S.A625 B2153.

[16] Cf.LU,S.A644 B2172.

[17] Cf.Ernst Tugendhat,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De Gruyter,1967,S.121—122.

03

质料与形式的困境

按照胡塞尔的说法,范畴直观的充实功能或者它的直观性在于它的展现性内容,即,在于奠基行为(感性直观)之间的联结或者说它们的心理纽带。而范畴直观理论最大的困难也在于说明,范畴直观如何能够通过对范畴展现(感性内容)进行立义,从而构造出范畴形式。这个困难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个困境:形式与质料如何结合,或者如何从质料中获得形式。[18]这个困境导致胡塞尔最终放弃了范畴展现理论。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且给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其中最详细的讨论来自D.洛马尔(Dieter Lohmar)对范畴展现理论的批评和改进,但是,他的批评并未触及最核心的问题,而E. 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和R.索科洛夫斯基(Robert Sokolowski)的论述更加切中要害,然而,他们也没有完全揭示问题的实质,即质料-形式模式的根本缺陷。

洛马尔指出,胡塞尔放弃范畴展现理论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个理论受到了布伦塔诺学派的一个错误思路的影响,即:直观的被给予性(直观性)要么来自物理现象,要么来自心理现象;由于范畴直观的直观性不能来自物理现象,因此,就只能是来自心理现象。所以,受此影响,胡塞尔错误地把心理纽带看做是范畴展现。洛马尔认为,胡塞尔后来意识到这个错误,因此,放弃了展现理论。[19]

因此,洛马尔从根本上反对早期胡塞尔把范畴展现理解为范畴行为的“现实施行”或者“心理纽带”。他指出,这种理论下,我们无法区分不同的范畴形式,比如,对“门是红的”和“门是棕色”的范畴直观,它们在行为的现实施行上一样,但是,它们形成的范畴对象并不一样。[20]

面对这一困难,图根哈特提出了一个解决建议,即强调范畴行为的实际施行依赖于范畴对象,也就是说,不同的范畴对象就有范畴行为的不同施行,或者说,有着不同的心理纽带。[21]

而洛马尔对此的回应是空的意向也可以有同样的现实施行或者有同样的心理纽带。那么,就无法区分范畴直观和空的范畴意向。[20]洛马尔的这个质疑和回应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背景下,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空的范畴意向是不可能具有现实施行或者心理纽带的,范畴直观的现实施行必须奠基于感性直观行为,而空的意向并没有感性直观作为奠基。

但是,他的回应是在他自己的展现理论基础之上做出的,因此,若要审视他的解决方案就必须先考察他的展现理论。他认为范畴直观的展现性内容不可能是感性的,无论是外在的感性材料还是内在的感性材料,而应该是非感性的内容。这就从根本上反对布伦塔诺学派的观点,这个学派认为,直观的直观性要么来自外感官(物理现象)要么来自内感官(心理现象)。洛马尔认为,这个非感性的展现材料是意向要素的一致或者同一性,比如,在整体感知中被隐含地意向的红色与在特别感知中被明确地意向的红色之间的同一性。由于这个范畴展现是非感性的,因此他强调他的展现理论就具有解释上的优点:首先,可以说明非感性领域的直观概念,为胡塞尔的范畴直观辩护;其次,可以理解数学知识;最后,可以说明,范畴直观为什么要有上述三个阶段,即:经历了整体感知和特别感知之后才能获得范畴直观。[20]

洛马尔版本的范畴展现理论看起来美好并且充满希望,但其中的问题其实很明显。首先,他把范畴展现看做是对象本身存在的非感性关系(一致或者同一性),这点就很值得怀疑。因为,这种同一性是由意识行为构造起来的,而不是对象本身就具有的。胡塞尔已经清楚地注意到这点,他明确地强调,行为构造出对象的范畴关系时,对象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关系。[22]其次,范畴直观理论本来就是要说明,范畴领域内的形式如何形成以及如何被我们把握,但是,洛马尔的解决方式中却预设了展现内容是非感性的形式(一致或者同一性),也就是预设了我们需要说明的范畴对象。因此,他的范畴理论就很容易拥有上述优点,因为,它其实已经预设了需要被解释的东西。但是,最根本的困难并没有被解决,即,范畴形式如何形成以及如何被把握。

相比于洛马尔的理论,图根哈特的分析更加深入和具有说服力,他注意到展现理论的困难在于质料和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他指出的,从心理纽带这种展现者(质料)中把握到范畴形式(形式)是不可能的,“因为,依据《逻辑研究》的理解,一个实项的意识内容只能要么作为自身而被立义,要么——当展现一词在狭义上被使用时(作为其他东西的展现)——作为外部对象的侧显而被立义。因此,那个想法——感性的内容以范畴的方式被立义——是荒谬的。”[21]也就是说,按照胡塞尔的理论,作为展现者的心理纽带或者意识内容只能被把握为意识行为本身或者是对外部事物的表象,从中并不能产生范畴形式,因此,从心理纽带(质料)中无法获得范畴形式。

但是,图根哈特和洛马尔在讨论的过程中都未对这个质料-形式模式进行质疑,仍然在这个模式的背景下讨论解决办法。在考察胡塞尔现象学中对象的构造时,索科洛夫斯基质疑了这个模式的有效性,从而更加根本地展示出胡塞尔展现理论的问题。[23]但是,他的质疑主要涉及这个质料-形式模式在构造感性对象上的适用性。比如,他批评道:首先,这个模式预设了意向行为(形式)和感觉材料(质料)的严格区分,但是,实际上感性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限制了知觉行为的立义意义,这也意味着,质料和形式并不是截然区分的[24];其次,这个模式只是预设了立义意义在行为之中,但是,并没有说明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也没有能够说明一个意义(比如,“动物”)如何区别于另一个意义(比如,“树”)。[24]

由于这个模式在说明对象构造的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和不足,胡塞尔在发展出发生现象学(genetische Phänomenologie)之后,就舍弃了这个质料-形式模式。在论述对象的构造时,他在后期不再预设一个形式质料上的严格对立和区分,然后,再通过客体化行为赋予质料以形式,从而构造出一个对象。而是以发生现象学的方法追溯一个对象的构造历史,在最初的起源中,并没有形式质料的区分。在发生构造的理论中,感觉材料(质料)和立义意义(形式)都来源于内在时间意识,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起源,在其中并不绝对地区分质料和形式。[25]质料和形式只是相对地被区分,这也可以说明它们为什么能够联结在一起,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具有共同的来源。

早期胡塞尔依据感性对象的质料-形式模式来论述范畴对象的构造,在发生现象学的背景下,这个模式不再用于说明感性对象的构造,因此,后期胡塞尔也不再使用这个质料-形式模式来说明范畴形式的构造,所以,他明确地拒绝了早期关于范畴展现的理论。

如果结合当时的哲学史背景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放弃展现理论的更根本原因不是由于他舍弃了布伦塔诺学派的思路(这个思路认为,直观性只在于外感官或者内感官领域中),而是由于他放弃了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传统,而接近马堡学派的道路。在康德哲学中,判断的纯形式和非概念的感性杂多(即形式和质料)通过知性的先验图型(时间和空间的图型)的中介作用而联系在一起。但是,新康德主义的两大传统都排斥独立的纯直观能力(时间-空间表象),因此,在逻辑形式和感性杂多之间就缺少了中介。在西南学派的传统中,形式和质料处于二元对立之中,因此,范畴形式如何运用于感性经验就变成了一个问题。从胡塞尔对范畴形式和范畴展现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在《逻辑研究》中的立场仍然处于西南学派的传统之中,即把形式和质料置于对立面。与此相对,关于范畴形式和感性杂多的关系,马堡学派给出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论述。他们反对质料-形式二元论,而是主张一种“发生学的”(genetic)认识论,也就是说,没有完全无形式的纯粹质料,也没有完全无内容的纯粹形式。任何质料都包含一定的形式,它作为上级形式的质料可以被看做“无形式的”。任何形式都是和质料结合在一起的,这个形式只有相对下级质料才可以被抽象为“形式”。[26]由于形式和质料并未从一开始就被绝对割裂,因此,在把它们相对区分开之后,也能够说明它们之间的结合,因为它们本来就处于彼此包含的关系中,而不是完全对立的存在者。因此,胡塞尔舍弃早期展现理论的根本原因并非由于认识到布伦塔诺学派思路的错误(这个思路只是涉及对直观性(质料)的选择),而是由于他放弃了西南学派的质料-形式二元论传统以及质料-形式模式,而接近马堡学派的发生学研究传统,后者在说明质料-形式关系上显然具有更强大的说服力。

在舍弃了范畴展现理论之后,范畴直观理论也被胡塞尔疏远,因此,后期胡塞尔对“第六研究”基本上保持了一个疏远的态度。根据海德格尔的回忆,19胡塞尔愿意再版《逻辑研究》最后一部分(即“第六研究”)是由于朋友们的再三催促,因为,当时朋友们已经很难找到“第六研究”。但是,胡塞尔本人对此已经不感兴趣。当海德格尔和高年级学生认真研读《逻辑研究》时,胡塞尔“以一种根本上不赞成的眼光关注着我[海德格尔]”。[27]

虽然,胡塞尔放弃了范畴展现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范畴直观理论,但是,胡塞尔关于形式(意义与范畴)的构造仍然是现象学的核心工作之一,只是他是以发生现象学的理论来说明各种意义和范畴的构造。所以,他仍然会认为“第六研究”——其中他着重讨论了范畴直观——是最重要的一项研究。

[18]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形式”是指范畴形式或者立义意义(Auffassungsinn)。关于直观的三个要素的论述中,胡塞尔把这个立义意义标记为“质料”。但是,在这里,在与展现内容(感性材料)对立的意义上,我们把这个立义意义标记为“形式”。直观构造对象的过程,就是它赋予感性材料(质料)以意义(形式),从而构造出直观的对象。而R.索科洛夫斯基(Robert Sokolowski)就是主要依据这个质料-形式模式(matter-form schema)来分析胡塞尔的构造概念。对此下文将会展开更详细的讨论。

[19] Cf.D.Lohmar,“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äsentation?Zu Sinn und Reichweite einer Selbstkritik Husserls”,Husserl Studies,vol.7,1990,S.189.

[20] Cf.Dieter Lohmar,“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al Intuition”,One Hundred Years of Phenomenology,Springer,2002,p.136;p.136;pp.135—137.

[21] Ernst Tugendhat,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De Gruyter,1967,S.123,S.122.

[22] Cf.LU,p.A644 B2172:“有可能在行为之间的心理纽带已经被制作出来,并且因此而显现出对象的联系,而这个联系却还根本不存在,纵使它将现实存在的各个客体设定为一。”

[23] 索科洛夫斯基关于范畴行为的论述,cf.Robert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Martinus Nijhoff,1964,pp.65—71.

[24] Cf.Robert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Martinus Nijhoff,1964,pp.62—75;pp.58—60.

[25] 关于发生现象学对质料-形式模式的取代,cf.Robert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Martinus Nijhoff,1964,pp.210—211.

[26] 关于新康德主义对纯粹直观能力的排斥以及由此造成的困难,cf.Michael Friedman,A Parting of the Ways:Carnap,Cassirer,and Heidegger,Open Court,2000,pp.31—32.

[27] Cf.GA 14,S.98.

04

结语

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对真理概念做了极具创造性的解说,从意识行为之间的符合这个角度出发来说明真理的本质。在其中,直观的充实作用具有核心作用,真理在于直观对空意向的充实。由于一个意向之中不只有感性内容,还会有范畴内容,因此,为了说明一个空的意向如何被完整地充实,胡塞尔发展出了范畴直观概念。胡塞尔依据感性直观的质料-形式模式来论述范畴直观概念。和感性直观一样,范畴直观之所以具有直观性就在于在范畴直观中具有范畴展现,即它具有质料。胡塞尔把感性行为之间的联结或者它们之间的心理纽带看做是范畴直观的展现性内容。

但是,这个范畴展现理论的核心困难就在于如何把作为纯粹质料的范畴展现立义为作为形式的范畴对象。由于范畴展现理论使用了质料-形式模式,从一开始就把质料和形式截然分开,从而使得现象学很难再在它们之间建立起联系。后来胡塞尔放弃了这个质料-形式模式,而是使用发生现象学的方法来研究对象的构造,由此避免了质料-形式模式的困境。这也意味着,胡塞尔舍弃了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质料-形式二元对立传统,而选择马堡学派的发生学研究传统。因此,后期的胡塞尔明确指出,他不再赞同《逻辑研究》中的范畴展现理论,疏远了早期的范畴直观理论,因为,它们预设了质料-形式模式或者质料-形式二元对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真理和范畴形式的研究不再受到重视,相反,它们仍然是后期胡塞尔现象学研究中最核心的内容,只是以不一样的方式被考察。

此外,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理论仍然是具有哲学史意义的思想探索,它直接启发了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的研究。海德格尔以“存在问题”(Seinsfrage)为其一生探求的核心问题。他认为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们苦苦思索的存在问题在柏拉图(Plato)之后逐渐被人们所遗忘,“存在”被看作是习以为常的现象,无比自明因而无需再对它进行研究和做出进一步规定。而海德格尔的哲学努力便在于试图重新唤起人们对存在问题的重视,并且做出种种尝试,希望解答存在之意义问题。但是,“存在”现象一方面最普遍也最为我们所熟悉,事事皆可谓存在,我们所见所思所想皆涉及存在,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极抽象,其意义似乎空洞飘渺而无从把握。对我们来说,切近的且最容易把握的事物是存在者(Seiendes),无论是生活之中的个别具体事物,还是理论之中的普遍之物,它们都是存在者,都具有针对这类存在者的相应通达方式。然而,存在绝不同于存在者,无论是具体的存在者,还是普遍的存在者。在海德格尔看来,西方哲学史上众多哲学家将存在看作存在者,因而并未能直接探究存在本身,从而耽搁了存在问题。存在与存在者之“存在论差异”(ontologische Differenz)是海德格尔存在问题之思的深刻洞见。我们绝不能以把握存在者的方式去把握存在者之存在。那么,我们如何通达存在呢,如何去把握存在之意义呢?既然存在与存在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异,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寻找一种通达存在的新方法,它根本上不同于对存在者进行探究的方法。在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理论中,范畴对象不是一个实在的事物,也不是一个可以被感性直观所通达的存在者,而是只能通过范畴直观来把握的现象,胡塞尔对范畴直观行为进行解说的一个典型例子便是范畴形式“存在/是”(Sein)。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能理解本文开头提到的伽达默尔在祝寿文章中的回忆,即:海德格尔偏爱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理论。虽然,海德格尔并不会赞同将存在看作是一个范畴形式或者范畴对象,因为,这仍然会将存在看作是某种存在者。但是,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理论还是为早期海德格尔探索存在问题提供了一种方法上的启发,它提示出,在感性经验之外还有一种直接把握存在的范畴直观方法,为晦暗飘渺的存在问题指明了探索的可能道路,对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研究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因此,作为一个具有理论价值与历史价值的哲学尝试,范畴直观理论仍然值得我们继续思考与研究。

本文原载于《世界哲学》,第03期。

作者系刘万瑚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研究所讲师。

驿站小编丨刘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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