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范围
参加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丧葬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82号),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82号)和《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偿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31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四、抚恤金标准
根据《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65号)和《关于执行陕人社发〔〕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142号)。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不再享受抚恤金待遇。
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为总额,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
2、退休人员
已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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