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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实务中对注册资本中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时间:2018-10-07 0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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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实务中对注册资本中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刘赟,数豆三年,数的手疼。

谢邀,财政部目前并未就这个问题对会计准则作相应修订,实务中对注册资本中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部分,主要有下列两种做法:(1)企业成立时挂账,借记“其他应收款——XX股东”,贷记“实收资本”,待股东实际出资时借记对应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下对应的…显示全部

谢邀,财政部目前并未就这个问题对会计准则作相应修订,实务中对注册资本中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部分,主要有下列两种做法:

(1)企业成立时挂账,借记“其他应收款——XX股东”,贷记“实收资本”,待股东实际出资时借记对应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下对应的明细科目。采用该法的同道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成立时股东认缴出资,即已宣告股东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未实际出资并不表示该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2)不作账务处理,仅当股东以货币出资或为企业购买资产时方确认实收资本。采用此种做法的同仁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科目列示金额须体现企业从股东处实际收到的投资,挂在“其他应收款——XX股东”下的处理,“应收”与其“实收”二字所反映的性质相悖。

对于企业经认缴成立后,股东在未缴或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出资为企业购置非货币资产(原材料、固定资产、其他企业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或直接交付相关资产的经济事项,实务中也出现了两种做法:

(1)视同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直接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2)先根据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XX股东”,并将之上报股东会,待交付资产累计一定金额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其他应付款”下挂账的资产成本统一转入“实收资本”科目。这种做法较少见,其内含逻辑与“债转股”类似,将股东交付资产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债务。

编辑于 -12-06· 作者保留权利

匿名用户

Chen、林俊凯、小豆

谢@满大蕊邀。我倾向于不记账,即不在账面反应。实际发生时入账。和传统方法一样,有真正的资本进到企业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题主有个不好的倾向,即期望用会计账务替代记事本,反应所有企业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如果不高谈阔论,就不是知乎…显示全部

谢@满大蕊邀。

我倾向于不记账,即不在账面反应。实际发生时入账。

和传统方法一样,有真正的资本进到企业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

题主有个不好的倾向,即期望用会计账务替代记事本,反应所有企业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

如果不高谈阔论,就不是知乎了,会计问题也可以高大上?

我的问题并不高大上,就是我在工作中遇到的细节问题,老板说公司财务方面就交给我了,可是我没干过会计,努力学习中,有信心。我想~在知乎提问,肯定能得到更有高度的回答,如果能解决实际问题,更是感激不尽了!那就直奔主题喽

3月1日起,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我司恰巧趁势成立,以往建账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我司注册资本十年内缴清,这个分录不适用吧,认缴制出台后有没有明文规定怎么样做会计处理呢?书到用时方恨少,只怪我学业不精。

在找到明确方法前,我自己总结了两个办法,以开办费为例吧,请高手帮忙深入分析一下利弊了

方法一: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法人

借:其他应付款——法人

贷:实收资本

方法二:

借:其他应收款——法人

贷:实收资本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

实际上,这是非常不靠谱的做法,会让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非常被动。

比如实收资本这个科目,如果按题主的方法记了,未来没有按期兑现,或者股东发生改变,账务上非常明显,意味着如果股权变动,会需要对应的解释。

和陌生人解释一件事情,是非常累的。

解释得不妥当,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会计账务反应的主要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和未来确定可量化会发生的事情。

所以有税这些,必然要交,不交会带来损失的东西要反应在账面上,可是不会有人把未来较大不确定因素可能获得的利益做进科目。

递延等科目的写入是需要有95%把握发生才记入的。

而资本投入这一点,可以通过合同和ERP或者OA系统来做记事提醒,我个人建议不必记入会计账务,因为不确定性因素太多。

我对会计账务的一个要求是简单易懂:账不是做给自己看的,是做给别人看的,别人看了没疑问,才是好的账。

别人看起来一堆疑问的账,做得技巧再炫,在我看来也是烂账。

实践证明,好多问题不是查账查出来的,是提问的时候根据回答抽丝剥茧找线头儿翻出来的。

编辑于 -12-07· 禁止转载

葱爆全喵,工种性质:只要给钱,什么都做……

恰好在广州做财税代理,做了一些年头,说一点个人理解。 以下全文只针对中小微民营普通企业,上市公司国营外资特殊行业等等都不适用。目前政策是“工商登记部门不再验证企业注册资本”,除非企业自身要求工商部门对自己的注册资本做公示。否则,不管注册资…显示全部

恰好在广州做财税代理,做了一些年头,说一点个人理解。

以下全文只针对中小微民营普通企业,上市公司国营外资特殊行业等等都不适用。

目前政策是“工商登记部门不再验证企业注册资本”,除非企业自身要求工商部门对自己的注册资本做公示。否则,不管注册资本是否缴足,工商部门都不再收取资金证明(如验资报告)。

解读政策可以看出,只是工商不再验证,但注册资本仍然需要在章程约定的日期”之前”缴足形成实收资本。

实际上,在这个政策实施之前,已经有类似“工商部门不验证企业实收资本”的情况存在了:通常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只需要填写一个实际投资的金额,在账务处理时,以填写的投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虽然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制度上区别很大,但是具体会计处理是没有区别的,所以我认为可以作为类比。

因此,我的观点是,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在认缴的公司成立以后建账时,实收资本就可以以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入账,未缴齐部分以其他应收款体现。这样处理与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相符合。

当然,在建账时实收资本为0,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作为其他应付款体现的处理也是可以理解并且是同样符合相关规定的,只是我认为,企业成立后股东支付的经营资金实质上就是实收资本,所以计入其他应付款有点多此一举的感觉。

以上理解,如果有错漏,求指正和科普,多谢多谢

发布于 -01-01· 作者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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