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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收警示函

时间:2023-11-18 05: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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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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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江晴、刘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常州市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分别为天衡审字〔〕00967号、天衡审字〔〕00195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修改审计报告不合规

你们于2月28日出具了公司年报审计报告,在年报报出后获得了当地园区管委会改变其划拨资产价值的通知,你们据此修改了公司审计报告后附的报表附注内容。但未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未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的修改、未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修改原财务报表的详细原因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原审计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八、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在年报审计中,未明确财务报表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未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你们在收入及存货科目审计中,对苗木售后质量及收款风险承担、年报附注存货明细修改、代建收入工作量记录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不规范

部分审计底稿无名称、编制人、编制日期、复核人、复核日期、审计说明、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江晴、刘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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