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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 在机构改革中如何安置?

时间:2022-12-28 04: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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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 在机构改革中如何安置?

本轮机构改革,行政执法改革是重要内容,按照既定方案,从国家和地方现在都在大刀阔斧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确保这些领域的执法职能和队伍整合到位,实行统一执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跟大范围的综合执法,探索建立“5+N”的综合执法格局,打破“多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草帽”,谁都要管谁都管不好的怪圈,巩固改革成果。

因此,现在执法机构是能合的合,不能合的保持现状,或随单位改革整体划转。本轮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都要求取消清理,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出现委、办、局字样。但对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统一的改革政策,各地在方案中都强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

简单来说,执法机构的事业编制人员,无论是参公还是非参公,目前都将保持编制性质不变参改。单位整体划入其它执法机构或行政单位,原单位撤销的,连人带编整体划入所属机构;单位部分职能划入其它执法机构或行政单位,原单位没有撤销,人员按照职能划转调整到新机构安置,其余人员保留原单位,维持编制和待遇不变;单位未撤并整合的,整体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下一步出台政策统一部署改革。

对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人员,各地原则上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不会平白无故剥离身份待遇,造成机构改革新的矛盾。有的地方甚至针对涉改人员出台了政策予以明确,稳定人心。

1、对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人员,因编制、职数和岗位限制一时难以安排的,采取暂时超编、超职数、超岗位过渡等措施解决,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以,在3到5年内消化完毕。

2、对因职务职数限制,机构改革前担任领导职务、机构改革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保留原领导职务待遇。

3、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行政机构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有困难的,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4、机构改革新设立的单位,5年消化期内需补充人员的,原则上从同类型单位的超编、超职数、超岗位安置人员中选调。

5、鼓励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自愿转岗到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根据其职称,结合岗位条件、要求等聘任到相应岗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6、涉改单位工勤人员,随单位职责及编制划转情况相应划转后,出现超编的实行超编过渡,按照“只出不进,自然消化”的原则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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