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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宁都 发生事故逃离现场  次日主动投案被判拘役

时间:2023-07-05 07: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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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宁都 发生事故逃离现场  次日主动投案被判拘役

安徽省界首市一男子,驾车在江西宁都发生事故,竟然逃离现场,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郭某系安徽省界首市人,11月2日21时许,郭某驾驶皖K×××××轻型普通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河东村中石垅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廖某,造成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廖某受伤后有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治疗,经宁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11月3日晚到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宁都县公安局于11月4日对郭某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天。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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