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行走的殷某突然倒地
原来是路边的床板放置不当
倒下砸中了她的腰
谁该为殷某的受伤负责?
跟着禅法君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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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殷某,禅城区东方广场某珠宝公司员工。
被告:
梁某,从事家具安装行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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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
早上10时许,殷某在经过禅城区东方广场一门口时,梁某放在路边的床板突然倒下,砸中路过的殷某,伤及其腰部。随后,殷某被送往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治疗,梁某支付了治疗费用。
2
4月26日
殷某因医疗费赔偿等问题未能与梁某达成一致,遂报警。报警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3
4月28日
殷某于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腰部软组织挫伤。
4
5月13日
在住院15天后,殷某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她需要休息两周、避免弯腰负重等。
殷某在上述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0927.50元(结算方式为工伤医保,其中殷某自付383.10元,余款为医保统筹)。此外,截止5月31日,殷某还支出门诊医疗费1515.30元。
殷某:
梁某需赔偿我医疗费12281.40元,误工费5116.50元,营养费3000元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
梁某:
我当时没看见有砸到殷某,但是后来我也陪殷某去医院做了初次诊断和复诊,殷某当时要30000元私了,我没同意,后来我报了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为过错推定原则。
在本起事件中,床板系梁某放置的,而梁某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梁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梁某称没有看见的辩解并不能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综上,梁某应赔偿原告殷某医疗费1898.40元(上述殷某自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5116.50元,共计7014.9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梁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殷某7014.90元;驳回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为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大家要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堆放物尽到妥善管理与维护的责任,避免因堆放物放置不当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潜在危险。
同时,禅法君也提醒大家,若在公共场所发生如本案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存工作,比如拍照片或录视频等,以作日后维权所用。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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