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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疑】 “ 认证后失控 ” 的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时间:2019-12-18 13: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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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疑】 “ 认证后失控 ” 的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有一张“认证后失控”的发票,请问该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69 号)第一条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607 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综上,你公司“认证后失控“的发票需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税务检查若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文来源于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附:大成方略9月课程:新会计准则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面授时间:9月24-25日

直播时间:9月26-27日(直播结束后可回看15天)

【课程介绍】

《收入》、《租赁》、《政府补助》,历来有“收入”(广义)确认“三座⼤大山”之美誉,既影响会计确认与计量,同时也是影响企业税负最重大的因素。为帮助执业人员理理解新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涉税项目风险,本课程以财政部三大准则为框架,以具体业务为切入点,列举实务案例,运⽤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分录编写训练。同时梳理业务所对应税收政策规定并进⾏行分析比较,掌握会计税法的差异点,从纳税调整⻆角度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训练。

本课程亮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互比较、填报要点和操作实务完美结合、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系统分析、并提供会计分录模板与纳税申报实务案例供企业财务工作者参考。

【课程收益】

1.掌握新会计准则框架下具体业务的会计分录,实现标准化、模板化会计核算,大幅降低会计核算难度,让你的会计更轻松;

2.掌握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与会计核算的差异,实现精准纳税申报表填报, 严格把涉税项目风险;

3. 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为便于准确计算税会间的时间差异,教你如何应完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增加是否开具发票、结算方式、约定收款日期、对方签收日期、是否退货、退货时间、是否换货、是否已确认收入等统计信息;

4. 根据税法及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调整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结算方式、支付条款、商品的交接形式、交易的商业模式、定价的安排等合同条款,力求达到会计准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大可能的统一。

【课程对象】

企业财务工作者

【课程训练导师介绍】

欧老师为会计学博士,高校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重庆市渝北北区预算监督审查委员会专家。欧理平博士精通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与财经法规,具备丰富教学与实战经验,从 2001年起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培训工作,为财税部门、中介机构、集团公司等举办上千场专题讲座。兼任重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家公司财务(税务)顾问,曾为多家企业集团进⾏行企业财务流程与税收优化方案设计。

【课程阅读材料】

1.三大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收入准则 5 大案例例

3.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分析 16大案例例分析

【课程训练内容设计】

导论: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损益等新科⽬目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训练

一、新《收入》准则处理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1.从风险报酬转移到控制权转移的实务运用:售后回购不同会计处理训练

2.取消《建造合同》:“混合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3.收入确认五步法训练

4.合同资产科目运用训练

5.合同负债科目运用训练

6.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区分:与电商平台合作业务流程设计、票据流转与会计处理训练

7.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运用训练

8.时点还是时段确认收入:碧桂园、万科、保利利 年年报分析

9.销售退回(附销售退回条款)、折让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10.合同取得成本科目运用训练

二、新《租赁》准则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1.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2. 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3.租赁准则修订与企业财务报表与经营模式重塑训练

三、新《政府补助》准则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1.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但不构成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2.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3.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四、新增报表项目(科目) 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1.资产处置损益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

2.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以三代手续费为例

3.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处理与纳税协同管理训练——以加计抵减新政为例

【学员得到的具体成果】

通过课堂训练,跟随训练导师,完成训练手册中:

《收入业务实务案例会计分录模板与税收指南》

《政府补助业务案例会计分录模板与税收指南》

《租赁业务案例会计分录模板与税收指南》

《 年以来新增报表项目(科目)会计分录模板与税收指南》

【课程时间】 9月 24-25日(星期二、三)

【课程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岁大酒店 2 楼金城厅(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 60号)

【课程费用】非会员:3000元/人,会员刷卡入场。

【咨询电话】张 老师 15848164508 0471-329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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