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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误区】供暖补贴免征个税?

时间:2021-03-28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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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误区】供暖补贴免征个税?

近日有同学拿着课件来问,说有老师讲供暖补贴可以免征个税,真的是这种情况吗?

其实供暖补贴免个税或是不征个税都是地方的土政策,主要是针对“三北地区”及山东、河南等15个省区的之前地方税局规定,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规定免税或不征税,还有的地方答疑要按规定征税,因此,如果地方有规定按地方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要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免税或不征税地区:

1、《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36号)规定,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1号)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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