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卿律师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把法定代表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很难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今天选发的文章就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了很好的梳理,详情请关注正文。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实际控制人怕担责让别人甚至一般员工担任“影子”法定代表人,自己遥控指挥。可是谁担任法定代表人谁就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权力(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直接代表公司行为),这就形成两难,那么法定代表人如何“自保”呢?我作为研究多年公司法律实务的律师,根据我办案的经验,我觉得,如果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能采用如下措施,就能“安全”避开雷区。
一、法定代表人应避免违反公司章程导致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对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公司高管有约束力,也是判断责任的依据。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职权有明确规定,按照章程不越权行使职权是不会产生责任的,建议您(指“法定代表人”,下同)遇重大事项根据章程决定是开股东会或者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并形成书面记录。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的,建议您交股东会解决或者由股东会授权您行使。我个人认为不越权是最安全的做法。对于容易产生责任问题的重大事项如对外担保、投资等行为请您注意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如章程中没有规定,则可提交股东会决定(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其权限是无限的)。如程序到位,有时将来可以避免滥用职权的指控。另外在企业股东会和总公司、控股公司(集团)的关系上,从法律意义上,公司和集团是独立的法人,建议在请示集团的同时,务必不要忽视公司股东会的法律作用。
二、法定代表人应避免违反公司法规定忠实、勤勉义务而导致赔偿责任
这主要应该避免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是挪用资金、擅自担保、借贷、泄密、账外账、关联交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担保和交易)等。建议如涉及担保、借贷、投资、重要合同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以分担风险。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为了安全起见可以提交股东会决定。
(来源:西安法律 转自: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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