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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男子酒后车祸身亡 同桌3人成被告!

时间:2019-11-24 2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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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男子酒后车祸身亡 同桌3人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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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的最后一天,趁着休假结束前约朋友小酌几杯,但莫劝酒,发生事故要担责。

江西省鹰潭市男子酒后车祸身亡,同桌3人成被告。

6月1日中午,江西省鹰潭市男子徐某甲与吴某、孙某、易某四人一起在吴某家喝酒,四人共喝了一斤半白酒。酒后,徐某甲骑电动车上班,在鹰潭市余江区果喜大道与交通路交叉路口处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甲的妻子熊某、女儿徐某将吴某、孙某、易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334397元。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孙某、易某共同赔偿熊某及徐某32775元。熊某和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具体哪些情况下,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劝阻醉酒者驾车

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生命不是儿戏,为了自己和他人喝酒别贪杯、别劝酒。

来源:国普法、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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