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发现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补充鉴定:一是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是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是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是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是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发现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重新鉴定:一是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是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是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是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是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号)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文章来源:《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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