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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芹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时间:2019-12-13 2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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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芹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苏0826民初380号

原告王红芹,居民。

委托代理人卜延兵,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俞加军,该村村长。

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

负责人华士亮,该组组长。

原告王红芹诉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浩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芹的委托代理人卜延兵、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负责人华士亮、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俞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芹诉称,原告是被告的村民。10月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按每人140元分配土地沟河路道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应当分配分得140元,但至今未能得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140元。

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辩称,因系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的零田折地,分配由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决定,和村委会没有关系。

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述称,王红芹系已出嫁的人,户口不在华庄组。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前,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后,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10月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村民组对被征用的零田折地形成补偿款按每人140元进行分配,但对出嫁女没有进行分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应及时将该款发放原告。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应对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拒付原告征用土地补偿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红芹征用土地补偿费140元。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华庄组、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姜浩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春燕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王红芹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药材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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