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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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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其他-户口簿遗失补发
二、权利类型公共服务
三、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五、受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六、申请条件 户口薄遗失需要补办的。
七、禁止性要求无
八、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
九、办理结果补发《居民户口薄》。
十、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二、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三、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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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 .户主申请(必须)
2 .户主身份证原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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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关于启用新居民户口薄收取工本费的请示>的批复》(黔价非字[1996]第49号),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薄的,集体户口簿: 30元 2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关于启用新居民户口薄收取工本费的请示>的批复》(黔价非字[1996]第49号),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薄的,家庭户口簿: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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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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