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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12-13 1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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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从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的,再增加20元;满不满的,再增加30元;满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的,再增加10元;满不满的,再增加20元;满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0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843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9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调整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于10月18日前报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处,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处负责汇总全省调整情况和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省人社厅联系人:王文陆 电话:0931-8960458

省社保局联系人:于莹 电话:0931-787389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8月9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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