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会对保险营销、宣传产生影响,下面我们就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保险的内容,做一些简单解读。
ONE 营销资质要求
金融营销宣传需具有金融业务资质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未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可接受具有资质主体的委托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除外”。
TWO 金融营销宣传内控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THREE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
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审慎确定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各自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实行“连坐”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FOUR金融营销宣传“七不得”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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