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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 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19-11-04 05: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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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 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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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壮

郭小美

5月20日

11月11日

案情简介

程大壮和郭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后坠入爱河,彼此见过了父母,也商议了婚期。郭小美向程大壮提及其父母有在海滨城市购置房屋的想法,但目前还差50余万元,程大壮听后即表示自己手头还算宽裕,就当作是给“岳父岳母”的礼物,随即给郭小美转账52万元,郭小美满心欢喜,连声道“谢谢老公”。10月,程大壮发现郭小美与宋小哲的暧昧聊天信息,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继而结束了恋爱关系。程大壮要求郭小美返还50余万元,郭小美认为这是程大壮自愿赠与给其的钱款,拒绝返还。多次协商未果,程大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程大壮和郭小美的聊天记录,程大壮具有与郭小美达成婚姻的意思表示,其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鉴于该笔款项数额较大,且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程大壮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郭小美应返还该笔款项,法院对程大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小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赠与都应返还,也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未结婚时都应予以返还。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认定。

供稿 | 北京一中院

编辑 | 葛媛媛 汪希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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