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臧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9月4日下午至傍晚时段,被告人臧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在芜湖市鸠江区南阳路商业网点大楼1单元101室出租房附近,采取殴打、威胁以及非法限制被害人马某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马某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周某将马某手机抢走,并将马某账户中钱款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内,以防止马某逃离。在胁迫下,马某被迫同意卖淫。同年9月8日至10日间,周某、臧某带马某至巢湖市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据其他证人的证言,9月8号周某、马某、臧某、其就一起到了巢湖卖淫,入住了品尚酒店。休息之后,臧某和马某就出门开始接单卖淫。臧某拦下一辆出租车之后,以280元的价格包下来作为接送其和马某往来卖淫地点的车辆。在出租车上,臧某在群聊里将周某和“小豆丹”发布的嫖客的位置和手机号告诉司机。到达卖淫地点后,马某下车卖淫,臧某和出租车驾驶员在车上等待,结束之后再赶往下一个地点。跑了六个地方,分别是城市之光的嘉禾精品酒店、东风路清沐酒店、天湖商城尚客优酒店、紫金华府小区、人民路清沐酒店、水上公园路水云间精品酒店。
后来因为到达水云间酒店不久后就被抓获,该出租车司机所以还没有收到包车费280元。在巢湖总共卖淫三天,平均一天十单左右。9月10日晚间,巢湖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在巢湖市区抓获被告人臧某。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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