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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同业竞争 企业如何维权?

时间:2024-03-08 03: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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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同业竞争 企业如何维权?

经典案例

.9.5

案情简介

深圳万H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在经过多年发展后,在电子原材料方面具备领先的技术和市场。严某作为万H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同时占有公司18%的股份。年初,因公司发展及分配等原因,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矛盾,严某在与其他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提出离开公司发展。5月份,严某与其他第三人在深圳宝安区另行成立公司,产品与万H公司的主营相同,万H发现严某以低于公司价格的方式将公司客户挖走。10月,万H公司向严某及其新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严某作为公司股东,从事同业竞争、挖公司客户,严重违反股东责任,要求严某退出万H公司股东,同时要求赔偿因严某同业竞争所导致的损失。12月份,万H公司向法院起诉,以同业竞争违法股东责任为由,要求严某退出万H公司股东。针对万H公司的起诉,严某反诉万H公司,要求公司配合履行股东查账。

案件处理

在法庭审理中,万H公司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如果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应当退出股东身份,但未约定股东退出价格。万H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当初出资价格退出,但是严某要求按照万H公司估值退出,同时万H公司主张严某从事同业竞争,严某查账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因双方分歧较大,万H公司不同意进行股份价值评估,法院认为虽然《股东合作协议书》中约定退出情形,但是未明确退出价格及方式,因双方无法达成意见,故驳回万H公司要严某退出股东的诉讼请求。鉴于严某作为股东从事与万H公司同业竞争情形,万H公司不予严某查账符合公司利益,故驳回严某要求股东查账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如果股东在合作协议中只是约定退出情形,不约定退出途径和价格,将会被法院视为退出条款不明确、无法操作而无效。所以不仅需要明确强制股东退出的情形,同时应当明确退出时,其他股东收购的比例和价格,以便于类似本案从事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时退出,维护公司利益。

赵永丽律师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创始人

企业顶层设计专家

公司法律事务经验

安恒悦咨询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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