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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恤制度——古代的社会福利 在清朝日趋完善

时间:2023-08-10 22: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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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恤制度——古代的社会福利 在清朝日趋完善

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互帮互助、扶贫救困的社会救济意识。历朝历代对于救济“鳏寡孤独废疾者”的政策与手段,在农耕时代为维持生产力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清王朝是传统社会制度发展之巅峰时期,其社会救济制度己经在借鉴前人的经验中发展完善。

社会福利救济与“蠲恤”制度

一、传统社会福利意识与救济意识

“鐲恤”一词是免除赋税劳役,赈济饥民贫民之意。今天的“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广义上来讲,社会福利是指面广大社会成员并改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是社会成员生活的良好状态。狭义上来讲,社会福利基本上指向困难群体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社会支持,包括物质支持和服务支持。

这种向困难群众提供带有福利性的社会支持,在中国古代社会己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社会救济的意识,这种社会救助意识多通过“蠲恤”、“救荒”“赈灾”这一类的救助政策体现出来。

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没有对于“福利”主动追求的意识,但是当生产者的存亡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乃至存亡时,统治阶级才会有目的实行救荒,维护生产者的生存,从而维护社会再生产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在历代官府救荒赈灾的行动中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扶贫救困、敬老助残的民间风尚与道德规范,对于维护安定,保障民生,争取公平,凝聚人心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有史料记载的上古时期,就可透过只言片语体会到对于鳏寡孤独者的特别关照。这种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精神陪伴着中华民族度过了数不清次数的自然灾害,历久弥新,仍然闪烁着它的光辉。

二、清代蠲恤”制度——以社会救济意识为内核

传统社会中的救济意识传承数千年,经历代发展巩固内涵不断丰富。与之伴而生的外在表现,即社会救济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壮大。

传承至清王朝社会救济制度己趋于完善。“蠲恤”,清朝的社会救济:制度,以贯穿整个传统农耕社会的社会救济意识为内核,吸取前代社会救济制度的经验,使渴望救济者得到救治成为一种必须之事。

执政者在救济制度的约束下,在灾害发生时不能将被救济者置之不理,保障了被救治者基本的生存权利。与此前历代相比,清代的“蠲恤”制度可作为传统社会的救济制度之表率,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清以前社会救济制度史略

清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成熟是“站在了前人的肩膀上”,借鉴了前朝优秀经验而形成。清代社会救济制度植根于传统文化中扶贫济弱的救济意识之土壤。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个农耕社会,泱泱几千年间,自然灾害发生的十分频繁。

对于鳏寡孤独废疾者这些无依无靠之人进行救济就成为了历代官府不得不关注的问题。这些对于“孤寡”的政策不论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宣扬政绩的目的,亦或是仁德者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真心怜悯,皆可从文字记载的历史中窥见“孤贫”在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 先秦至秦汉时期社会救济意识的产生

上古时期的历史遗存文献记载和实物见证都比较少,我们只能透过一些文字信息去感受那个时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萌芽,感受早期先人对于“孤寡”的怜悯和重视。直到大一统制度成立的秦汉之际,才陆续有了对于“孤寡”的政令。但是这些政令基本上都是碎片式的,随机性比较大。

“鳏寡”在早期国家的执政者心目中,是政风调査的基本对象,体现了“鳏寡”社会地位不寻常。汉代执政者以保障民众休养生息的六种原则处理民政之事:第一是爱护儿童,第二是赡养老人,第三是赈济孤寡,第四是抚恤孤贫,第五是照顾残疾,第六是平均徭役。

在当时,对于鳏寡孤独的要求和意愿,也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凡王畿之内和远方没有亲人的老者和幼儿,凡是要向王和当政者有所诉告而地方长官不予转达的,于赤石之上站立三天,即由士听取其诉说,转达给王和当政者,对于其地方长官有所处罚。

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于鳏寡孤独这一类人生存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也体现了对于他们基本政治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汉代皇帝的诏令多有救济特殊人群的内容,更有大量将其作为制度列入律令的实例,体现出了统治者对“孤寡”人群照顾较之前更加重视的趋势。

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救济机构的创设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历史上少有的分裂时期,但是这一时期的社会制度却展现了出了历史的进步。这一时期天灾严重,社会生产力大幅度衰退,疫情大规模流行,人口锐减。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专门进行社会救助的机构,以期缓解天灾带来的严重影响。与此同时,民间互助的形式也悄然出现。

宋、齐、梁、陈对于鳏寡孤独及老年人的政策与之前的朝代都大同小异。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南朝出现了专门的社会救济机构。

“六疾”泛指各种疾病。太子创设“六疾馆”用以养济穷人。同时,宋文帝执政时多次部署对于以“六疾”为主要对象的社会困难人等的“赐谷”救助。

梁武帝要求主者郡县对于民众之中的老幼孤寡不能自行生存的人,要进行收养,给足衣食,终生养济。其中“以终其身”的赡养标准,是相当难得的,又于京师专置孤独园,所收养的对象,有“孤独”,也有“华发”。正常寿终者,则“厚加料理”。对于特别穷的家庭则免除赋税。这是“孤独园”第一次在历史上出现。

这一时期关于疾疫的历史记载十分频繁,魏晋时期有记载的重大疫情有23起,其中16起史称“大役”,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专门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置对于救灾救疫、缓解社会危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不清楚这些机构的形制和规模,但仅其产生就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 隋唐时期社会救济立法的完善

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华法系的成型时期,各种立法趋于完善,尤其以唐律为代表。隋代创设的“义仓”、“赈恤”制度为灾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唐律中也突显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

开皇五年,隋文帝采纳长孙平建议,命令诸州以民间的传统组织一一社为单位,劝募当社成员捐助谷物,设置“义仓”,以备发生水旱之灾时可以及时提供赈济物资。后由于民间管理未被严格规范,储粮多有损耗,“义仓”逐渐演变为国家管理的官仓。唐代仍有义仓的存在,保障着赈救灾民的粮食储备。

隋唐皇帝大多对于救助灾害、赈救行为有所关注,颁布了各种政令、措施应对自然灾害,对受灾民众和鳏寡人群照顾颇多。唐朝年老及废疾在犯罪之时可以得到宽宥,通过这样的法律条文确定了“老、小及疾”者的特殊社会地位,从法律层面对老幼孤寡有疾者进行了保护。

四、 宋明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定型

元明时期,传统社会的救济制度己经基本成型。这一时期出现了多种类的官方社会救济机构,以满足不同“孤寡贫疾”的生活需求。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统治者更加重视对于“鳏寡孤独”的关照,颁布与之相关的政令更加频繁。

“鳏寡孤独,人之所悲。发号施令,宜先及之”。这是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对鳏寡孤独优厚照顾的文辞。元代专门有“鳏寡孤独赈贷之制”,较为完备地保障了其生存条件。而明代出现的重大疫情也迫使官府完善了救疫措施。

宋元明时期,传统社会的救济制度基本成型。这一期间出现了“广惠仓”“安济坊”、“居养院”、“漏泽园”、“养济院”等多种类多职能专门进行社会救济的政府机构。

安济坊是官府主办的医疗机构,由僧人管理,医生各自对孤贫病人的诊治均有记录,年终根据记录考核其劳绩。居养院对于社会困难人群进行救助,安济坊对于病患进行治疗,漏泽园负责困难人群的身后之事,各司其职。

这些机构的出现,标志着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以给养鳏寡孤独制度的形成。

元代新设“惠民药局”。惠民药局的设置目的是“以惠贫民”、“以疗贫民”,体现了对于下层民众的关照。

明代明太祖洪武元年五月,“颁诏天下郡县置‘养济院’”,要求全国普设置“养济院”机构。此后历代帝王继位之初就强调“养济院”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困难人群的救济。

清前期“蠲恤”制度概要

清政府从其建立全国政权开始,就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和措施。如前所述,这些社会救济事务在清政府内部事务中统称为“蠲恤”。而“蠲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灾荒救济,即“赈恤”制度;一类是对缺乏生存能力的弱者进行救助。

根据《正定府志》的记载,清前期地方政府对于“蠲恤”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赈恤”和设置安抚贫民的机构这两种方式。

一、“贩恤”制度设计

“赈恤”,即赈济贫民。即给灾民钱和粮,使他们维持基本生存。赈济可按轻重缓急分为“普赈”和“加赈”。前者指灾害发生之时,不区分被救济对象的情况轻重,对所有被救济对象普遍为之的救济,旨在救急,因此又被称为“急赈”;后者是在“普赈”结束之后官府对于非常贫困、若不救助就无法生存的极贫户进行的特殊照顾。

清前期官府在全国设立了粥厂、栖流所(又称为留养局)等机构为流民、贫民提供饭食住所。粥厂一般是发放补给品的临时性场所,而留养局则是安置流民的常设机构。

二、官方社会救济机构设置

清前期,官府对于社会救济机构和设施的设置己经相当完善。从机构的类型看,有综合性的,如养济院、栖流所(又称留养局),有针对某一类弱势群体的,如育婴堂;从主办者来看,有官办的,也有民办的,还有官民合办的;从机构设置的期限上来看,有常年性的,如养济院、育婴堂,也有季节性的,如粥厂。

这些福利机构和设施有的是沿袭前朝,但大多是清代新创。这些机构、设施的设置使得清前期的“蠲恤”制度更为完善,为鳏寡孤独的救济提供了物资的、现实的保障。。

三、 民办社会救济事业的萌芽

清前期,社会救济事业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民间互助多表现为富豪乡绅直接对灾民进行施赈,或捐赠钱粮于官方的赈济。

民间救济事业的发展节省了官方经费的支出,因此官方对民办救济事业则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扶助,如通过补助和嘉奖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肯定。而民间富豪乡绅自发地发起对贫民的救济,虽更多是为了做慈善满足自己社会地位的需要,却也真正地帮助了这些无依无靠的社会弱势群体。

范仲淹发起的宗法制之下的义田、义庄制度,为宗族内部的鳏寡孤贫人士的生活提供了保障,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清代,成为不可或缺的民间互助形式,是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乾隆年间己经出现善会、善堂,为民间善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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