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胎儿,医院在为新生儿施行给氧治疗后,新生儿双目失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孕妇徐某因有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在剖腹后,于翌日产下一男婴傅某。事后,婴儿被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抢救婴儿生命,医院进行了给氧治疗,直至6月11日停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徐某夫妇发现傅某视物异常,遂送到医院作B超检查与治疗,但傅某仍未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徐某夫妇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患儿傅某与儿童医学中心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傅某的代理人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他们曾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了鉴定,结论为儿童医学中心在对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双目失明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目前,傅某双目视力盲目4级以上,构成I-II级伤残。
法院最终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儿的损害后果,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儿童医学中心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各种费用共计93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后续治疗费有待相关部门确认后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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