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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3篇)

时间:2022-10-20 0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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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3篇)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科研项目从立项、审批、实施、监控到结题验收全过程的科学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它旨在通过明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和具体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从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研发展。以下是有关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提高科研项目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研项目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档案是指我校在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某项具体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科研项目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科研项目档案,其归属权属于学校,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于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档案工作是学校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科研计划、规划,纳入科研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紧密结合。

第五条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六条将科研项目档案工作列入学校科研工作发展计划,并在工作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置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凡是列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都应按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系统、能反映从开题到结题的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项目档案。根据科研项目任务来源、学术价值、科研水平、获奖及效益等情况将科研项目档案分为重要级和一般级。

重要级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科研成果、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档案。一般级科研项目档案是除上述以外的一般性科研项目或未取得成果的科研项目的档案。

第八条坚持实行项目组立卷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对科研项目的建档工作负全面责任;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建档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档案部门负责对建档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课题研究准备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详见附件一)

2.归档的重点是研究实验阶段形成的对科学研究有长远查考价值或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性课题文件材料。

3.获得与科研项目预期目标不相符的结果,或因故中断、终止、撤销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均应归档。

4.与校外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由主持单位保存整套档案,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所承担任务有关的原件,并将复制件送交主持单位。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能提供有关复制件,应在协议、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但协作单位应将承担任务的有关档案目录和档号提供主持单位。

5.与国(境)外合作的科研项目,应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规定原件的归属。

第十条归档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质量要求:

1.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数据和声像载体材料。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定稿),无法提供原件只能以复制件或打印件代替的,须在复制件或打印件左上角加盖单位红章,并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3.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4.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应标题简明、字迹工整、数据清楚、图表整洁、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和形成日期完备。

5.在编写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实验记录、课题总结等时,应采用统一规格的科研用纸(一般为A4或B5),使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碳素或蓝黑墨水笔、签字笔),禁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

6.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长久保存的要求。

7.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

1.科研项目立项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即向项目组下达建档任务。

2.项目负责人在开题时提出建档计划,明确项目组科研人员形成积累有关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任务,指定专人负责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

3.项目组科研人员从项目的申报、开题、研究过程到结题,在科研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按照归档范围注意收集、积累、整理所形成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及时交给项目文件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

1.立卷原则:遵循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项目文件管理人员按照归档范围检查科研项目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剔除无需归档的文件材料。项目负责人对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3.将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按科研项目的准备、研究试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和推广应用五个工作阶段进行系统整理、组卷。专利申请相关文件材料单独组卷。

4.拆除案卷内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进行修补。

5.卷内的文件采用卷盒方式保管,每份文件用档案专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用卷盒保管(即不装订卷),也可以整卷文件用卷夹或线装订(即装订卷)。

6.不装订卷的文件材料,以件为单元,编写件号及每件材料的标题;在每件文件材料的右上角盖上有单位名称、档号、件号戳记,并逐项填写。装订卷的全部文件材料按顺序编写页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每卷页号均从1开始,页号位置在非装订一侧的下角。

7.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归档的案卷必须填写卷内目录,卷内目录应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名称、形成者、形成日期等基本要素。每个案卷组成以后,都应填写备考表,对本卷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程度,损坏缺少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加以注明,日后案卷内的文件材料需要变更、修改时,应随时在备考表上注明。拟写案卷封面各栏目,案卷标题要简明,并能准确揭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8.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说明书(包括科研项目简介、参加项目研究人员名单、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查意见)。(见附件二)

9.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科研项目档案,按《江苏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涉密档案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涉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档案归档和移交:

1.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两个月内,项目组按要求组织整理好完整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材料归档手续。未办妥文件材料归档手续,不予经费结算,不予进行科研成果登记与申报奖励。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归档的重要级科研项目档案和专利档案,集中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科研项目档案质量,实施科研项目档案验收制度。项目组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档之前必须由校档案馆对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审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整理是否符合要求,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档案的补充与修改:

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及时收集科研项目在申报奖励阶段和推广应用阶段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档案馆归档。

2.对已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必须填写修改申请单,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修改。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科研项目文件材料。

3.档案馆管理人员对补充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编目。归档材料不多的,可归入相关的案卷内,并填写卷内目录;归档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组卷、编目。

第三章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档案实行分级保管,校档案馆负责保管重要级的科研项目档案、专利档案。一般级的科研项目档案由各学院、研究机构保存,由各学院、研究机构专(兼)职科研档案员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档案馆对归档移交的科研项目档案按照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分类、系统排列和规范编目,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研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馆要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保密办公室定期开展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科研档案提出建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档案的`借阅。科研项目档案一般只允许参加本项目任务的人员借阅。非本项目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有关档案,需经本项目组负责人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进行,确需借出的,须说明利用目的,提供有关的证明,并经档案馆同意,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借出。涉及科技机密及知识产权等科研项目档案按《江苏大学涉密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除项目组相关人员外严禁借阅。

第二十条档案馆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科研档案检索系统,大力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不断扩大和加强科研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流,同时,要处理好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与保护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机密的关系,使科研档案为实现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要大力开展科研档案编研工作,编撰科技简介、文摘、专题汇编等形式的编研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咨询服务工作,实现科研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归档工作是评价各学院、研究机构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将每年对各归档单位科研项目归档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和公示,对拒不归档的项目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法规,确保科研秘密和科研项目档案的安全,保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对擅自将科研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售、赠送,泄露技术机密,侵犯学校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档案馆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

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报。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三)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粤科字99号)同时废止。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3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4、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横向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

2、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

3、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

4、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

5、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报要求:

1、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年)内申报1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1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博士要求每周期(2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才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科研立项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科研项目的申报实行逐级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随同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出具的科研立项查新报告,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报院科教部。

3、根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医院实际,由院学术委员会与外埠评审专家分别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可行性论证和量化优选。评审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不同的申报档次,分别为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卫计委科研项目;市局科技计划项目;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本院科研基金专项。

4、对评定为申报市厅级以上落选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确立为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凡获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根据管理规定分别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

四、项目管理

第八条医院科教部具体负责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管理,包括医院年度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经费资助、结题、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信息反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科教部负责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监督。项目小组每年年底向科教部上报年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对研究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不认真执行或长期没有进展的课题,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或收回该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科研成果的支配、使用权、转让权按合同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院科教部遵照相关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各专业相关专家进行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各科室应从人力、物力、经费、时间等方面支持科研课题的开展,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根据课题的需要,鼓励各种形式的协作,开展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作事宜由单位之间按合同办法管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科研经费”是指以咸宁市中心医同济咸宁医院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名义或以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人员身份承担,由政府、院校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用来完成所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上述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均应全额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课题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课题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医院划拨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或湖北省地方财政按一定程序下达到医院的科研项目。“其它项目”指省市非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成项目,包括省有关厅(局)市以及医院自筹经费的各类项目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业赞助的经费。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实行经费本开支控制。科教部、计财部承担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职责。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计财部指定的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科教部统一管理;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计财部、科教部公章的《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结算本》由科教部保管,课题负责人使用。科教部和计财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检查工作,并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3、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课题,其课题经费95%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掌握使用,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院、校内科研立项(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4、计财部原则上每年度对各科室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审核一次,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及时将经费结算本交计财部核帐。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匹配与奖励

1、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研经费,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医院酌情按实到经费1:1的比例进行匹配;市级按1:0.5的比例进行匹配;横向课题按1:0.3的比例进行匹配;省级指导性项目给予10000元资助经费,市级指导性项目给予5000元资助经费。

2、医院拿出20万元资助院级科研项目,其中院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5000元,院级一般项目资助经费3000元。

3、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按实到经费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不占用院内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追加立项课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预计发生经费严重超出预算,课题组应认真进行原因分析,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详细说明。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科教部和计财部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20%。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核拨

1.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下拨经费与医院配套经费),按以下原则拨付:

对于一次性全额下拨的项目经费,科教部、计财部将经费分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对于分批下拨的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

2.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部、计财部将经费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结算本》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1.科研项目均要在项目任务书中编制与科研活动、科研成果相对应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教部审核后执行。预算科目若有调整,需向科教部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2.项目经费的预算,各个科目的经费预算上限为: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75%;仪器设备费15%;调研差旅费30%;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25%,专家咨询费8%;数据采集、印刷出版费30%;劳务费20%;人员费10%;协作研究费50%;其他费用10%(招待费用不得超过5%,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5%);根据实际研究需要,科目费用开支可以浮动10%(其他费用除外)。特殊类型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3、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在不违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由课题组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合理支配。

4、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单个价值1000元以上),且其合计金额不能超过课题总体经费的15%。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部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凡课题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须在医院计财部登记,课题结项时交回医院。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2)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按照计财部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鉴定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7)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

以上费用标准按医院制度规定统一标准执行。

2、实验材料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用、实验室改装费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

5、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6、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7、人员费:为直接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9、科研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

(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及寄送资料等工作;

(2)院学术委员会活动;

(3)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补贴;

(4)科研奖项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课题费中的合作部分如需转给协作单位,需提供原合同以及与协作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按科研项目申报时确定的预算范围开支。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纪律检查部门处理。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经费报销审批

1、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票据明细(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报告,持《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报销手续。

2、科研经费报销流程经手人签字→项目主持人签字→科教部登记、取经费本→科教部科长及科教分管院长签字→计财部及财务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科教部登记、归还经费本。

3、各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在科研项目预算的范围内,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5000元以内由科教部审批;5000-10000元以内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则需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课题结题后,办理经费本销户手续,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第二十六条科教部责对各类科研课题进展情况的跟踪、科研结题的决算和审计评价;检查评议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听取和审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科教部每年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院核心人力资源评定、名医工程等科研工作考核的依据,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工作量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4月24日起实施,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已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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