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郭爱娣)北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也视为农民成员可参与农村合作社。4月13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并在官方网站征求意见,北京突破性地拓宽了专业合作社登记中对农民成员户籍的限制。
市法制办处长孔繁荣介绍,北京的现状是大城市、小郊区,农民家庭经营的产品不只是农产品,更多的是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传统的家庭手工艺产品、“农家乐”旅游等休闲观光农业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农业科技推广、农机作业等行业。《办法》草案规定从事上述行业的农民可以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准予工商登记。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可以视为农民成员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这只要是为了保障农转居这部分人的利益。让这些转居的居民也可以享受农民待遇。”孔繁荣说。
草案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认购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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