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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务员招录 昆山公务员报名人数

时间:2023-03-21 0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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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务员招录 昆山公务员报名人数

“又是临时外聘人员!”江苏昆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一巴掌甩在男子脸上时,男子呆住了!他没想到对方敢打人,他默默地坐下,掏出了电话。最终,打人者暂时被停职反省,双方经过多方调解,已达成和解……

视频中看到,在不动产中心登记窗口,一位男子在办理相关业务,一名穿着黑色色制服的工作人员,突然把一张疑是纸张的物品拍在男子面前,大吼一声:“闭嘴!”

男子似乎愣了一下,可他很快反应过来,嘴上似乎骂骂咧咧,一把将那张文件似乎甩在工作人员的脸上。工作人员恼羞成怒,迅速一巴掌甩在男子的脸上。这一记耳光出乎了男子的意料,他也没有还手,而是直接坐到位置上,拿起手机开始打电话……

据目击者说:“窗口工作人员说话比较恶劣,骂人的那种,客户也稍微有那么一点冲,两人就争执起来,窗口那人就动手了……”

有网友说,我觉得打得好,就算是工作人员怎么了?工作人员也要正当防卫啊,明明是外面的人先动手,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还手?单位的窗口的员工,首先他是一个人,一个有平等人格权利的公民!

也有网友说,好像是办业务的先动手的,现在的工作人员脾气和耐心好的都能上门服务了。但是换位思考一下,是不是有些人就可以无理取闹甚至蛮不讲理的提要求。一看这个人打电话,就不是什么文明人!

还有网友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这个工作人员好像没分清,客户找你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让你增加问题的。而且,你在这个岗位,就要有一定的心里承受能力,就因为说话难听就动手,大可不必再从事这个行业!

很多人觉得是办理业务的男子先动手的,但公正的来讲,是工作人员先发脾气般地把那张纸拍在了男子的面前,男子毫不示弱的把那张纸甩到了工作人员脸上。然后,工作人员毫不犹豫、结结实实地给男子来了一巴掌。

应该说,男子把纸甩到工作人员脸上,“伤害性不强,但侮辱性很强”,而工作人员给男子的那记耳光,“伤害性很强,但侮辱性更强!”因此,不管怎么说,工作人员确实打了办理业务的男子!打人是违法行为,原本,工作人员可能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具体到这件事情,工作人员打了办理业务的男子,但其实双方的行为都有一些不对的地方,打人也算事出有因。而且符合调解的条件,双方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会处罚。至于为达成协议,工作人员要付出怎样的代价,那就是看他们如何沟通协商了。

作为一名窗口工作人员,确实需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如果没有耐心,没有责任感,那么确实不适合在窗口做服务工作。至于他是否是临时外聘人员,这根本不重要!既然这个单位聘任他作为这里的工作人员,他就代表了这个单位的形象。

如果工作人员的素质不行,请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如果工作人员的品质不行,请不要聘请他作为窗口服务人员。请不要一出问题,就说“他是临时聘用人员”!这不是理由,这只是推脱责任的借口!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你怎么知道的?//@可修复的布甲:作为全国县级市第一的昆山,正常八小时双休的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除外)一般都在三、四千左右//@飞龙3252690038256:江苏经济大省,为什么收入不是大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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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平均工资发布:京沪非私营单位超19万元

#政务窗口员工扇市民耳光被停职# 窗口工作人员大巴掌扇市民耳光,从视频看,显然是市民先动的手,所以舆论可不能一边倒的站队。

起因,是昆山不动产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恶劣态度,所谓事出有因,当时换个老实人可能就忍了,结果是火药桶碰上了暴脾气,冲突就是这么发生的。不必过度解读。

说到窗口的服务态度,我觉得大家要看到一个事实,过去用人体制单一,窗口可都是在编的正式工(事业编或公务员),这些“爷爷奶奶”可不好惹,动不动就给来办事的群众甩脸子、呛火,你还拿他们不能怎么着,通病!后来呢,大量外聘、临时人员在窗口上岗……

客观上,这也是风险转移。因为一旦出事儿,肯定会拿临时工说事儿。

屡试不爽!#媒体人周刊#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条热榜”

昆山一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败诉

法院:未约定试用期标准却以“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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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昆山某港电子公司未约定试用期标准却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予以撤销,并承担赔偿责任。

9月,罗先生与昆山某港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类岗位,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后,罗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业务目标/目标值/KPI权重/计划时间表”,显示“专案进度达成率为100%;生产良率95%;持续改善件数每月一件;生产人力节降20%,预计完成时间为12月31日,KPI权重各占25%。”1月底,公司提供的良率报表中,罗先生10月至1月期间虽有提升,但是未达到95%。4月15日,昆山某港电子公司以罗先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罗先生遂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了仲裁支持,要求昆山某港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撤销“昆山市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试用期不合格”。昆山某港电子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内容。

法庭上,昆山某港电子公司表示,罗先生在公司担任制造工程师,其主要职责为改善生产良率,双方约定于试用期应达到的工作条件是依据本人确认并提交的工作目标计划表,其中明确约定罗先生应达到的生产良率提升目标值为95%,但在试用期间内罗先生负责专案的生产良率始终未能得到明显提升,罗先生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达约定条件,且用人单位也经过辅导,但并未有明显的良率提高,所以在试用期结束后给予“不合格”的决定。

罗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公司从未与他协商或约定任何试用期录用条件,本人也从未接到公司任何有关于“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通知或文件,并且自己工作后,团队的良率也在不断提升,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合格”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已经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六个月,但未约定明确的试用期标准,罗先生确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计划,但工作计划并不等同于试用期标准,双方亦无约定工作计划将作为试用期的标准或者未达到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公司提供的各项数据中系良率的报表,即使按照罗先生的工作技术,KPI的权重仅占25%,也未明确未达95%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罗先生“试用期不合格”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公司在罗先生退工备案登记表中的解除原因“试用期不合格”应当予以撤销。昆山某港电子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核算为1.65万余元。

(蔡 磊 汤秋婷)

■法官提醒■

本案中,用人单位看似在执行其自主用工的权利,殊不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的考核,双方应该有明确约定供双方参照,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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