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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务员公示 涪陵公务员局

时间:2021-05-21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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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务员公示 涪陵公务员局

北大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同时考上涪陵区的公务员,高考成绩差别那么大,现在工作几乎没有差别,有时候人的下一步谁能说准呢

“执行死刑!”重庆涪陵,男子养鱼没赚到钱,于是就想通过窃电省一点电费,被供电所工作人员逮个正着,供电所随后核实其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并欲对其罚款32万元,而后双方一番拉扯将罚款金额降为12万元。

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仍觉得不满的男子随后拿出一把折叠刀跑到供电所所长办公室,连捅刺所长胸腹部、头颈部20余刀,又将因事刚好走进供电所所长办公室的另一名供电所工作人员捅伤后逃走,而在逃走过程中又将一名阻拦其的供电所工作人员捅伤。随后跑到家中报警自首。

男子最终导致供电所所长抢救无效死亡,供电所另2名工作人员轻伤二级、轻伤。随后被当地检方以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公诉。

法庭上,男子及其辩护人辩称,窃电涉案金额,实际不足2000元不构成盗窃罪;男子存在自首,应该从轻;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被害人罚款过高,存在重大过错,等等意见,但是均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在窃电后因不满供电所的处理方式而报复杀人,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残忍,即便存在自首也不足以从轻,最终判男子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目前,男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安律说法】

1、没赚到钱,不是偷电的理由,罚款高也不是杀人的理由,男子一步步将自己送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面临严惩,着实不亏!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客观上都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故意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而应当注意的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故意并不是看嫌疑人或被告人怎么说,而是看客观上的表现如何。而所谓的客观表现往往包括犯罪的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事后是否有抢救的意愿和行为等等。

拿本案来说,虽然男子辩称自己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但是单从男子朝供电所所长胸部、颈部捅刺20多刀这一情节来看,男子就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客观上也最终导致供电所所长死亡,因而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并无任何问题。

3、自首能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67条规定的并非“应当”,而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便是存在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角度综合判断。

这也是为什么男子即便存在自首情节,法院最终还是判处了男子死刑立即执行。

4、最后,上诉是男子的权利,但是男子如此残忍,即便上诉怕也只能是催死挣扎。而本案也在此提醒大家,遇事莫冲动,像男子对罚款不满,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但是选择这种方式报复他人,终是害人害己!难道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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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供电所长查窃电被刺身亡 养殖户获死刑#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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