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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监狱公务员公告 广西监狱管理局拟录用

时间:2022-04-27 06: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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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监狱公务员公告 广西监狱管理局拟录用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健决定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李健被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健决定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检权威发布#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健决定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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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赵立贵,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新县。200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月4日因犯盗窃罪、组织越狱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4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3月9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赵立贵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216-3号明某广场,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立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立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立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立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項的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二审裁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赵立贵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许,其在经营鸭脚店旁的明某广场散步途中,见人行道旁的草地上,有一名男子把一名女子压在身下,女子呼救,其见状制止,该男子慌忙起身骑自行车逃跑,其跑过去踹了一脚,该男子摔在地后往明某路口方向继续逃跑,后被群众抓获。

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明某广场旁经营古吉奶茶店,其与在门店外消费聊天的客人均看见十几米远处的广场上有妇女被强奸的事实。

一、二审裁判所列证据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赵立贵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赵立贵强奸被害人的地点明某广场为开放的公共场所,草地平整、树木稀疏、视野开阔;该广场旁边为夜市一条街,广场内的路灯与夜市店铺的灯光交相辉映,虽已是午夜时分,仍有很多群众在广场内出入、在夜市店铺外露天喝茶聊天,赵立贵实施强奸犯罪时的现场在群众喝茶聊天处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且有在广场内出入的目击证人赖某1、陆某1、赖某2、杨某、罗某证言均证实,看到赵立贵在广场道路旁的草地上强奸被害人。故赵立贵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立贵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立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在本案前连续五次犯罪被判刑,屡教不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立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一、二审裁判认定赵立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的情节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桂0107刑初620号刑事判决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桂01刑终281号刑事裁定;

二、原审被告人赵立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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