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营口中级会计补报名时间 营口市初级会计考试

营口中级会计补报名时间 营口市初级会计考试

时间:2019-04-06 15:58:56

相关推荐

营口中级会计补报名时间 营口市初级会计考试

#担任过两个地方法院院长的他退休6个月后被查# 5月21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权威消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永恒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目前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王永恒出生于1958年,去年刚刚退休,曾在盘山宣传部担任副部长,后来历任盘锦市委组织部干事、副科级调研员、盘锦市司法局副局长、盘锦市委副秘书长、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院长;

调至营口市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退休,退休后被查!#盘锦头条# #营口头条# #我要上头条#

#泰安头条#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月22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0706654元。

【暴力“抢”尸,强卖天价骨灰盒!这伙“葬霸”为祸殡葬业十多年】医院里暴力殴斗“抢”尸、抬价百倍强卖天价骨灰盒、以非法“行规”及打砸控制殡葬业工作者和经营者……记者调查发现,田久林一伙“葬霸”为祸辽宁营口十多年之久,闹得死者难安息、生者不安宁。

组织团伙,暴力抢尸。10月田久林成立营口市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任实际控制人。记者了解到,为迅速霸占当地殡葬市场,田久林网罗组织“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到医院暴力“抢尸”揽活儿,屡屡得手。

尝到甜头的田久林为拉拢组织成员,常在春节、中秋等节日为效忠者大发“福利”,有为其卖命者违法犯罪后,田久林会出钱助其“跑路”“平事”。

为非作歹、欺行霸市。对当地殡葬业从业人员,田久林一伙采取强迫纳入自己旗下方式加以控制;对不服软的同行业者,田久林团伙则通过恐吓、打砸等方式实施打击,最终实现一家独大、垄断市场。

强卖高价殡葬用品。记者发现,营口市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骨灰盒销售业务在至期间平均加价8.5倍。其于售卖的一款名为“风水宝地”的骨灰盒销售成本为700元,销售收入为74800元,加价超105倍。

疯狂逃税,牟取暴利。经审计,至,田久林在营口市殡仪馆提供的殡葬服务业务税后利润额超1亿余元人民币。除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由其实际控制的营口市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殡葬服务中心、营口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汇成驾驶培训中心、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公益性公墓4家单位常年制作内外两套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应缴纳税款8500余万元人民币。

“葬霸”三大套路:

“抢”死人、讹活人、骗外人

抢死人。“田久林经常对我们说,不行就打他们(竞争对手)。我们开的面包车里常备有棍棒等打架工具。”该团伙一位成员承认,田久林会派人到营口各医院蹲守,发现有人病逝就去“抢尸”。一次与竞争对手发生摩擦后,田久林团伙以暴力手段殴打对方。

讹活人。一是讹同行,不服软就“出局”。5月,田久林团伙对营口市内一家殡葬网络服务大厅进行多次打砸,致使其开业不满月就被迫出兑;该团伙还派人在殡仪馆门前盯守,发现同行就威胁、打砸。

二是讹从业人员受其控制。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多数丧户不知道要准备哪些殡葬用品、进行哪些活动,所以殡葬礼仪人员对他们的影响力极大。“为巩固对当地殡葬行业控制,田久林团伙以会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营口市城乡殡葬礼仪人员费用,加强对这一群体控制。如有人反抗,就会被剥夺‘会员’或殡葬礼仪人员资格、禁止从事殡葬行业、取消提成等。”营口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殡葬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人告诉记者。

三是讹丧户购买天价丧葬用品。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由于田久林团伙多年来非法排挤、打砸营口当地不服从其管理的殡葬用品商户,以致公安机关取证期间发现营口市市区及周边部分农村地区已无人敢销售骨灰盒。

为疯狂牟取非法利益,当地丧户、殡葬礼仪人员被要求不能自备骨灰盒,有的地区甚至不允许自备棺材,都得高价从田久林团伙处购买。一位在左右入行的执殡称:“入行的时候师傅就告诉我,不能自带骨灰盒,就这个规矩。”

骗外人。据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为给自己刷上一层“保护色”,田久林调动资源向社会极力宣扬自己是“无偿帮低收入外来打工者料理后事”“为白血病患者捐款”的“爱心企业家”,并以此等手段骗得“营口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辽宁省第四届建设者奖章”等荣誉。

底,营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田久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逃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团伙其他成员也受到相应刑罚处罚。

来源:新华社

“他霸占我的房子,我还能不赶他走?这是哪门子理?”辽宁营口,发生一件令人意难平的事。廖先生与马女士是工薪一族,经过打拼,夫妻俩终于攒够了买房子的钱。后来在中介的介绍下,夫妻二人相中了一套29平方米的房子。

经讨价还价,廖先生夫妇与卖家刘先生议定,以11万的价格成交。但刘先生提出了付款方式,必须是现金。廖先生夫妇答应了。

手续办完后的第四天,刘先生可怜兮兮地联系廖先生说,他与68岁的老母亲,还没有找到搬的地方,如果廖先生不着急搬进来住的话,是否可以考虑,将房子租给他与母亲居住。

廖先生与妻子商量过后,答应了刘先生的租房请求。随后双方约定刘先生一次性付清,一年1.2万元的租金费用,租期为一年时间。

一年后,廖先生准备找刘某协商,收回房子时,却发现刘先生的电话打不通、微信也联系不上了。廖先生夫妇上门查看后发现,刘先生虽然失联了,但其母亲,却一直还在房子里居住。

当时廖先生夫妇看到刘某68岁的老母亲,一人独居,挺可怜的。而且心想刘先生可能有什么难处,决定再等等看吧。最后,廖先生夫妇一时心软,决定不要求刘先生的老母亲,立即搬走。

可等来等去,一年过去了,刘先生还是不出现。这样等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廖先生夫妇决定再上门查看,可这次上门,廖先生夫妇不仅没能打听到刘先生的下落,反而被其母亲,赶了出来。

此举,彻底彻底惹怒了廖先生夫妇。随后廖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母亲,立即搬走,他们要收回自己的房子,不租了!

(案例来源:辽宁营口中级法院)

可事情并没有廖先生想得那么顺利。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廖先生,当时与刘先生签订租房合同,是不是真实意愿,廖先生回答说,是!法官说,那好,既然当初签合同是出于双方真实意志,那么就代表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法官又问廖先生,租房到期后,你是不是没有提出让刘先生母子,要搬走?廖先生又回答说,是!法官又说,那就代表你当初没有对刘先生继续租用房子,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期到了,出租人没让承租人搬走,那么双方原租房合同,则仍然有效,但租房时限则变更为不定期的。

说罢,法官让廖先生仔细查看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显示,双方当时明确约定,如果廖先生想要收回房子,那就需要与刘先生另行签订一份终止租房的合同。

法官的意思是说,廖先生现在没有这份终止租房的合同,那么就没有收回房子的法律依据。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廖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廖先生夫妇承担。

其实从情理上讲,廖先生收回房子的诉求,确实是合理的,但法院裁判是必须以法律依据为准绳的。只能说廖先生,不懂法,才会导致现在这么被动。看来我们平时真的很有必要在头条,多阅读一些普法宣传的文章。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廖先生夫妇暂时收不回房子,但也不代表刘先生母亲不用一年一付租金,这是原租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的,如果刘先生不执行的话,那就属于违约行为。这样的话,廖先生夫妇就能以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但凡是白纸黑字签合同的,一定要字字句句,仔细斟酌后,方可拿笔。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普法行动# #营口头条# #营口#

#最高检权威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薛恒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辽宁检察机关对魏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工程师魏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辽宁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营口市检察院依法向营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营口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天之内,两院“一把手”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杨玉俊,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永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司法腐败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颗毒瘤,趁毒瘤没有扩散之前,必须予以手术切除。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彰显,人民群众才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口袋直播”平台涉嫌色情,抓获112人,冻结资金1200万余元】年初,广东省肇庆市公安机关在查办一宗涉未成年人淫秽表演案的基础上,深入侦办“口袋娱乐”直播平台案。截至12月,先后在全国15个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12名,刑事拘留112人,逮捕81人,解救未成年人36名,冻结和扣押资金1200万余元。(检察正义网)

法律解读:第一,黄毒+色情直播,毒上加毒。犯罪团伙看到直播丰厚收益,肆无忌惮侵害未成年人,“解救”36名未成年人,可看出使用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必须严惩。

第二,引诱、胁迫未成年进行色情表演,该当何罪?

1、强奸罪。色情直播时,强迫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经未满14周岁女孩同意直播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使用胁迫、暴力等手段强迫年满14周岁女孩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不管其同意与否,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3、组织淫秽表演罪。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判刑最多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色情直播是盈利的,可通过打赏、平台分成,以及加好友发红包,进入直播间等方式盈利。

现实案例: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终审判决两个色情直播被告人均是有期徒刑。辽宁海城,25岁男子、24岁女子初中毕业,无业。5个月间通过色情直播挣了61万元。

因为该罪根据违法所得来量刑。

希望色情直播,赶紧助手。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觉得《营口中级会计补报名时间 营口市初级会计考试》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