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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银行流水 借款 贷款 流水

时间:2020-01-20 0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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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6)

46,何为故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套路贷”?

根据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以上是关于故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套路贷”之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第一,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被害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实施虚假给付事实的行为来看,因从被害人账户内转款需被害人授权,也只有被害人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款才能实现虚假给付的事实。因为存在被害人的同意以及参与,或其被欺骗或被威胁或被胁迫,常情考虑,被害人在被威胁或胁迫之下不会继续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借贷关系,但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欺骗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认定困难,被害人往往是具备丰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套路贷”的除外。笔者曾办理过很多的涉套路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笔录也明确其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发生借贷过程中给其“下套”的情况。刑辩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之时,务必审查制造资金流水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欺骗的手段,何种欺骗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掌控了被害人的银行账户的支付权利?被害人将款项“返流”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被害人是否保存了相关的证据,如微信、短信、电话录音、资金流水清单,账户交易清单等,尤其是被害人是否在被威胁、胁迫的处境下所实施;第二,仅从形式上审查,虚高的借贷协议之金额的确进入了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双方如约履行借贷协议,但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则需要审查在案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是否为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是否有正当理由?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时,往往会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涉案资金一般都会“兜兜转转”,“制造”多种付款理由,使法律规定的“制造资金流水实施虚假给付”的行为认定复杂化。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制造资金流水实施虚假给付”属于“套路贷”的具有一定欺骗性和智能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刑辩律师在为其辩护之时一定要审查行为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动机,判断该“制造资金流水实施虚假给付”的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还是“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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