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李某因工作事宜来到长沙,与未婚妻在某酒店开了一间房,凌晨2点左右,睡梦中的李某突然被未婚妻的尖叫声吵醒,他睁眼一看,一位陌生男子正站在房间内,与他俩面面相觑。(来源:潇湘晨报)
李某当时就蒙了,问他什么情况,男子却支支吾吾的,不知如何作答。事发后,李某找酒店讨要说法,结果酒店一会说是保安走错了房间,一会又说是醉酒的客人忘了带房卡,报错房号。
总而言之,事情的发生,酒店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沟通,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酒店一方表示,除了免除李某当晚的房费外,另外再赠送两晚房间。
但李某不同意,李某表示,你们作为高档酒店,发生这种事情,很不可思议。随后,李某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希望酒店给出一个清楚的说法,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从法律上讲,这事应该怎么解决?
1、从合同关系上讲,李某和未婚妻一起,入住该酒店,酒店一方有保障其安全和不受他人侵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和未婚妻在入住酒店的过程中,酒店一方擅自带人闯入,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按照法律规定,酒店一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管酒店的保安是故意,还是误入李某房间,他的行为都已经对李某造成了现实的损害。
保安闯入李某房间,侵犯了李某和他未婚妻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没有区分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就算酒店保安不是故意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安打开李某的房门,是在执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保安的用人单位,应当由酒店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条还有一个“但是”条款,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简而言之,如果保安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比如,说的是301房间,他却进入了302,酒店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就可以向保安追偿。
最后,这种事情应当赔偿多少钱,没有客观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李某和他未婚妻遭受的伤害,大家认为,这种事情赔偿多少钱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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