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岁的家庭主妇,利用香港户口洗钱高达100多亿港元,其家人大喊冤枉,帮忙支付3000万港币保释金后,她却逃之夭夭!
一直以来,洗钱都是警方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尽管如此,仅一年,内地人在香港的洗钱金额依旧高达2000亿港元。
这名22岁的女子便是其中之一。
她叫赵丹娜,,警方控诉她用8个户口累计洗钱达100多亿港元。根据黑幕抽成比例,她的抽成能达10亿左右。
赵丹娜被抓后,她的丈夫张永安表现得非常震惊,大喊冤枉,还积极奔走,希望找到办法,将妻子保释出来。
在赵丹娜被抓半年后,张永安为她缴纳了3000万港元保释金,又找来两位担保人,每位担保人的担保金为500万港元。
当时的赵丹娜信誓旦旦,表示一定遵守“不准离开香港”和“每天必须到警方报到”等条件,最终得以保释成功。
然而一个月后,赵丹娜就出逃了,丈夫的3000万港元被充公,两个担保人也被坑了。
很快,两个担保人收到法院传票,要求他们在3月19日出庭。
担保人之一的萧炎坤曾任博爱医院主席,还做过房地产生意,在当地小有名气。
萧炎坤起初并不认识赵丹娜,只是与张永安相熟,也刚好与赵丹娜的叔叔——另一个担保人赵端成是好友。
据萧炎坤供述,张永安找到他后,愤慨地说着赵丹娜只是个家庭主妇,不可能涉及洗钱,是被冤枉的,再三请求他给担保。
据萧炎坤所知,赵丹娜的父亲从事房地产生意,家底丰厚,应该不会做出洗钱的行为。
与此同时,其好友赵端成也希望得到他的帮助。在人情的夹攻之下,萧炎坤权衡之后,最终同意做担保人。
只是让萧炎坤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片好心,还是被人利用。
而因为赵丹娜出逃,她的国籍因此被注销,她的后半生必将在担惊受怕中度过。
很多人说,那么年轻干什么不好,干嘛要做违法的事,毁掉自己的一生。实际上不光是赵丹娜,很多年轻人,甚至一些学生也从事洗钱行为。
,一个22岁的香港中文大学女高材生,利用7个月的时间就洗钱3.64亿。本来前途无量的她,因为自己的贪心,走上一条不光彩的绝路。
有的机构,公开打广告“赚快钱”,为黑社会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通过在中间赚抽成,就能挣得盆满钵满。
但是,这些不合法的行为,终将会使其自食恶果。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机取巧终究不可取。
作者:铭慧
编辑:桢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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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炒股必学!十大基本股票术语
1.解除质押
说明股东有钱了,属于利好。
2.定增
重点关注锁定期快要到的时候属于利空。
3.减持
重点关注大股东减持,典型的利空。
4.增持
如果是大股东增持的话,属于于利好。
5.回购
一般属于利好,
但如果回购公告不表明到期注销
就不属于利好。
6.担保
所有涉及担保业务的公告都存在暴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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