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向银行借了2000万用来开展新业务,由发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在办理保证合同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马虎没有问发展公司要公司章程,也没有要求发展公司提供同意保证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后创业公司业务开展失败,血本无归,无法到期还款。银行找到发展公司,要求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发展公司提出,并没有同意为创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都是已离职的总经理操作的担保手续,他们没有担保责任,银行职员马虎听到后傻眼了,法院要支持发展公司的观点吗?
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就有效。
银行职员马虎,没有要求发展企业提供同意保证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更谈不上对同意担保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发展公司主张脱保,法院更倾向于支持。
如果其他股东签字都是真的,b公司没有回避,只能说决议程序有瑕疵,但还不够成无效。
瑞达法考
公司法考试重点!——越权担保
07:38
如果觉得《公司信用社贷款 股东签字 公司贷款作为股东签了担保协议会承担什么责任》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