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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用贷款找担保公司 成都担保公司贷款利率

时间:2020-06-26 1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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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用贷款找担保公司 成都担保公司贷款利率

成都一家汽车金融担保公司,因为大量客户拒绝偿还其借款,近年来以这家汽车金融担保公司为原告的经济官司高达13000多起。其总量之大,基本上是前所未闻的!

为何一家汽车金融担保公司会出现这么多的经济纠纷?为什么上万客户都不愿按时还款?为什么大量客户质疑该公司存在欺诈套路呢?这家公司经营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真的是值得成都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啦!否则,怎么也无法解释清楚这高达13000例官司的畸形现象!

#成都头条# #成都爆料#

最高院:债务加入后清偿了2500万元债务,原存在于该债务上的担保还有效么?债务加入人能否依据其清偿行为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是否有权向杨君恒、杨君晓追偿的问题。

首先,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具体到本案,因荟鑫源公司怠于履行债务,马敬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亦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马敬卫支付了相应款项。至此,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为马敬卫(债权人)向荟鑫源公司(债务人)借款(杨君恒、杨君晓以全部财产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则基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清偿而归于消灭。

此外,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或消灭而相应地无效或消灭。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清偿归于消灭,杨君恒、杨君晓提供的保证担保亦随着案涉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归于消灭。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故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无权向杨君恒、杨君晓追偿,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作为债务加入人在向债权人马敬卫清偿剩余债务后,不能取得对债权人马敬卫的保证人杨君恒、杨君晓的追偿权有误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申1642号

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司解

【#周震南父母担保酒店折价7千万拍卖# 评估价1.6亿元起拍仅9千万元】5月19日下午,成都市简阳市一家四星级豪华酒店因涉债务问题,在某线上平台进行拍卖,因酒店贷款担保涉及艺人周震南父母,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整栋酒店共有8层,光建筑面积就达到了17594.8平方米,在简阳当地,颇为有名。酒店评估价约1.6亿元,9000万元起拍。低于评估价七千多万元。 成都简阳一四星级豪华酒店遭拍卖背后:担保人为知名艺人周震南父母 评估价1.6亿元起拍仅9000万元 - 封面新闻

最高法最新判例:将股权转让款转化成借款,并由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格力电器# 近日,格力钛、格力钛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中博”)与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格力钛子公司天津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通”)提供人民币3.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格力钛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广通”)、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广通”)、成都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格力钛”)与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格力钛提供人民币5.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珠海广通、格力钛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格力钛子公司珠海格力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钛电器”)提供人民币0.5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格力钛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56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此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

最高院:一般保证合同中无管辖约定,当事人仅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可以适用主借款合同中的管辖么

■ 裁判规则: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即即便起诉时未列主债务人为被告,法院也应当列其为被告,案件应当适用主合同约定的管辖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系出借人陕国投基于同一借款事实请求保证人银川置信公司、成都置信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函》,就案涉借款银川置信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一致,即由贷款人陕国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都置信公司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明确的管辖约定。

因此,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般保证合同中无管辖约定,在当事人仅依据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受主合同管辖约定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陕国投在起诉时仅将中科建西南分公司、中科建总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根据陕国投与成都置信公司保证合同的约定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成都置信公司系一般保证人,中科建西南分公司、中科建总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审裁定列该两公司为第三人确有不当,应在审理时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主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由陕国投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因陕国投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故陕西省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陕国投系于1月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13号)规定,陕西高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陕西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陕国投住所地在陕西省行政辖区,成都置信公司、银川置信公司及被保证人中科建西南分公司、中科建总公司住所地均不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符合受理案件时陕西高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陕西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案件索引

()最高法民辖终341号裁定

为客观反映度各市场成员的债券业务表现,引导市场积极参与债券市场建设与创新,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评出了度在市场贡献、发行承销、交易投资、担保品、国际化、估值等领域中表现突出的机构。成都城投集团名列其中,荣获优秀企业债发行机构!#成都头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执监字第 34 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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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烂尾人财两空,按揭款继续还?业主成冤大头

前两天朋友龚先生电话我,说他遇到了一件很糟心的事情,自己成了冤大头不知道该怎么办!

底,他花220万元在成都武侯区按揭了一套期房,他当时首付了四成多一点,按揭贷款130万元,按揭贷款手续办完了就在支付。但是,原来约定的2月底交房现在看来一直遥遥无期,业主年年维权开发商也毫无所动。最新的消息是,开发商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且资产拍卖两次都流拍了!

在中,已经觉得收房无望的龚先生和好几个业主一起停了按揭,但他们现在却收到了法院传票,一审还败诉了,银行要求他们继续还款。业主们正在商量,如何上诉。

因为这个涉及很专业的法律问题,我特意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请他研究了一下一审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故判决龚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龚先生需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

律师建议,二审可以往这个方向走(其他城市有类似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为开发商破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龚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龚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贷款作为购房款由开发商收取,此后购房者依约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所以,如果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龚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龚先生他们可以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应该是有充分依据的。合同解除了,那么开发商就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不知道律师界的大咖们还有没有更好的辩护角度?(图文无关)#成都头条# #成都生活#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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