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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告法人挪用贷款吗 银行能否起诉实际用款人

时间:2020-11-20 2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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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告法人挪用贷款吗 银行能否起诉实际用款人

我在头条帮忙北京站发布了一条经济财产纠纷求助: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北京顺义元正物流公司名下,公司负责安排货源,第三方物流把运费结到元正物流公司后,被公司法人私自挪用,我们要运费一直推拖,后来公司法人给签的欠款协议,最后也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我们通过法院起诉,最后经法院开庭调节分两年支付运费,可是一次都没有给,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只是说名下没有财产执行不了,我们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真的是走投无路啦!现在可以说是家破人亡了,自己还背付着一身贷款,我衷心的希望媒体帮帮我,在这里真心的感谢媒体帮帮我吧@头条帮忙 @北京日报客户端

#多地烂尾楼业主公告“强制停贷”# 全国烂尾楼业主强迫停贷风波愈演愈烈,这可能只是一个开头。在业主开发商银行等几方中,业主是唯一的无过错方。按照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银行放贷直接给了开发商账户而不是政府监管账户,这是有问题的。开发商挪用了资金,更多的是地方城市公司项目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被总公司资金挪用,但城市公司应该是独立的法人,财务权和法人责任这一块怎么定义的?另外有一方很重要的是政府监管,资金监管账户起到监管作用了没?

另外,给政府提个建议:房地产公司出现债务违约停工的事情去年已经开始发酵,而政府介入的思路有问题,为什么需要去救呢?如何救呢?开发商摆烂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到其他投资领域,就应该政府去接盘去救吗?因为一些黑心开发商知道银行是国有的,还有那么多老百姓绑架了政府的决策。但是,现在酿成了这么大的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这和工厂出现重大事故是一个性质,建议政府以及各地政府立刻行动,控制法人代表以及相关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各地的城市公司项目公司一样,谁是法人代表以及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全部控制起来先。钱不会无缘无故消失的,要么事情解决好,要么经济犯罪追查清楚判刑。这才是政府介入解决问题之道。

法人变更是开发商的权利,并不违法,业主是没办法阻止的。更换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烂尾楼的原因?还是别的原因,都无法考究,只要原法人没有贪污、挪用工程资金就没问题。如果有,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业主可以因烂尾楼随时起诉开发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见[作揖]

陕西眉县,郑大爷把5000块钱交给某银行的代办员后,拿到存单一份。让人没想到的是,郑大爷去取钱时,代办员已携款潜逃了。银行表示,银行没有责任,郑大爷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70几岁的郑大爷是某村的村民,某银行为了方便村民存取款,在村里设立了一个代办点,由该村的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一个电影晚会,让全村的人都知道了代办点和代办员刘某,但刚开始没人敢把钱给刘某,直到有村民找刘某代办存取款业务后,其他人才到刘某处存取款。

郑大爷听村民说刘某那里存钱靠谱,他也拿着5000元积蓄,让刘某帮忙存利率3.0%的一年定期。刘某接过钱,清点完后,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单一份。

一年后,村里人传出风声,刘某跑路了,不知去向,并且说钱拿不回来了。

紧接着,郑大爷忧心忡忡地和村民一起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公安机关将刘某捉拿归案,郑大爷才知道,他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被判刑了,钱怎么办?5000块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啊!

郑大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还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3点辩解意见。

第一、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郑大爷告错人了,理由是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让刘某还钱,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二、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而且郑大爷手里的存单是手写的,没有盖章。

银行说,现在银行的存单都是机打,且有签章,郑大爷的存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刘某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

银行说,银行与刘某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是否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职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推脱说,这是职员的职权行为系个人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将刘某挪用钱款的行为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上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银行又提出2项辩解意见。

1、银行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没有什么代办点,刘某也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他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外观。

2、郑大爷手上的存单,不仅是手写的,还没有盖章。

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或许能成立。但本案发生在农村,有144位村民到刘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即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从生活常识来看,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也许就一个月的工资,但对于郑大爷来讲,却是一笔巨款,他要攒很多年才能攒下来。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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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身边事# #本地达人联盟#

“还我5000元存款!”郑州某个县,陈大爷把自己存了多年的5000元交给了银行的代理员,代理员给看他存单一张。陈大爷去取钱的时候,得到是代理员已携款潜逃的消息。陈大爷找银行要回存款时,银行却说这是个人行为,银行没责任,陈大爷气不过将银行告到了法庭,法庭是这样判的。

已经步入古稀之年的老陈是陕西省某村的村民,这天来了几个穿白衬衫黑西裤的年轻人,自称是银行职员,说为了给本村的村民更方便的存取款,银行特意在村里设置一个代理点,到时候可以在代理点进行存取款,就不用那么远去跑银行了,而王某就是负责这条村的代理员,然后还在村里搞来一场电影晚会,村民参加或者到代理点办理存取款还可以得到相应的礼品。

一场电影晚会过去了,在村民相互告知下,全村都知道有银行这个代理点和代理员王某。虽然是知道这个代理点,但是谁也不敢往里面存钱啊,每个人都在观望,谁知道这可不可信啊,毕竟谁的钱都赚得也不容易。

有几个胆大的村民尝试去王某那里存取款,发现跟银行存取款流程一样的,还直呼太方便了。就这样村民慢慢就放下了戒心,有需要都会到王某处存取款。

老陈听到村民说王某那里存款可靠,于是想把自己多年的积蓄5000元放在王某存了,还可以拿利息。于是老陈把5000元放在衣服的内兜里便出去代理点了,到了后从衣服的内兜拿出5000元,让王某百分之三的存利率存一年的定期。王某爽快地结果老陈的5000元,数了数,然后就给了老陈一份存款单。

一年过去了,村里就有人传出风声,说银行代理员把村民的钱全拿走了,不知道去了哪里,还说钱不能拿回来了,听到这个消息,这可给老陈愁坏了,自从知道这件事后,老陈是天天睡不着啊,人也瘦了一圈。

随后有一些村民带头说要找银行讨回他们存款项,于是老陈赶紧跟着他们来到了银行,但是银行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是这是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还说银行对此没有责任,拒绝村民要取回存款项的要求。

其后警方将携款潜逃的王某抓获,经过审查原来王某把村民所有的存款都给挪用了,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后,判处王某5年有期徒刑。

王某是抓到了,也判刑了。但是钱怎样办呢,还拿得回来吗?这可以自己的多年的积蓄啊。老陈再次到银行询问这个事情,得到的是银行同样的答复,老陈实在是无路可走,于是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老陈的理由是,王某是银行代理人,那么其行为是可以代表银行的,而且银行还举办了电影晚会在村里宣传,鼓励村民在代理处点储蓄存款。现在王某挪用了这些存款,那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现存款!

在法庭上,该银行辩称自己不负责任,并提出了相关的论点。

首先,老陈与银行没有储蓄合同关系,老陈告的不应该是银行,应该起诉王某让其还钱,原因是法院已认定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其次老陈是把钱交给王某,没有交给银行,而是银行也没有收到这笔钱。而且老陈手上的存款单只是王某自己手写的,也没有盖章。现在银行的存款单都是机器打出来的,而且有盖章,所以老陈的存款单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而且老陈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错误,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储蓄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其他单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银行授权,方可代理办理储蓄业务。

再者王某是一名业务宣传员,根本不是代理员,他不能处理存款和取款业务,早已经取消了王某宣传员的资格。银行与王某只进行了口头协商,没有对王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占少数,那么银行说法可能会成立,但是本案发生在农村,且144名村民到王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权利外观,即人们认为王某是银行的代理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王某不是银行代理办员,为何会有那么多村民到王某处存款,根据常识,银行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桃子元气满满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意见是成立的吗?老陈的5000元存款还可以兑付吗?

《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的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应当以法人名义执行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有 效力。

银行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处理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用借口这是员工个人的权限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王某不是银行正式员工,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王某不能将挪用资金的行为归咎于银行。

其次,民法中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对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 效。

《民法典》172条规定,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 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应支付老陈的5000元存款。

而这个从王某携款潜逃到老陈赢了官司,到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历时有5年的时间,正义虽迟但到。

你觉得法院判得对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普法行动##郑州头条#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

近段时间,偶然发现网上黑国家银行的文章、视频很多。有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保险的、有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理财产品的、甚至于有存钱被银行高管卷走的、以及存钱被银行挪用难以取出的。如果所黑银行是私人银行也还罢了,大不了造成损失由私人银行法人承担,与国家和老百姓无关。但是文章和视频里发生的事均出自于我们的国家银行,那就另当别论了。我们说害群之马哪里都会有,国家银行也不例外。但是如果国家银行爆出大量不良信息,国家银行的信誉必然会被抹黑,如果这些负面信息再被境外敌对势力加以利用,很容易造成银行兑现恐慌,到时候必然会给我们的国家和老百姓都造成巨大的损失。

古人说: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所以,现在我们的有关部门必须加以重视,注意防范了。

家人们,您们想说点什么呢?

今天看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想起最近的诈骗案件,果断拒绝了。后收到短信,并跟公司法人确认,才知道不是诈骗电话,真是法院的。是我兼职的一个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也是法人的堂哥),挪用农民工工资,被告了。

第二次打电话的时候正好在和领导谈事情,没有接到。估计明天还会打,我怎么说,公司今年都没发过工资给我。[大哭][大哭][大哭]

做财务真的太难了,拿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泪奔][泪奔][泪奔]#诈骗# #头条#

最近半年多,身边有两个公司的法人因个人银行卡频繁收支被银行询问了,说如果再这样银行卡就不能使用了。

法定代表人A:被某业银行在年前询问和警示,因其在春节前连续数个月,其个人卡每个月都是大几百笔的款项进入,金额数百到上千不等,尤其是春节前的一个月交易的笔数超过了上千笔,银行就打电话问了。这个法定代表人赶紧解释说是代收的款项,是啥其实银行也明白,说不能交易这么频繁了。

法定代表人B:用法定代表人的卡,给员工发工资,每月金额几十万。其员工数百人,公司为了节省社保费用,工资分两部分发,在社保最低基数以上,分成几个档次,最高不高于最低社保基数500元。其他的工资,通过老板个人卡发放。这不在5月份,被其开户的6大行之一的某行警示了。

以上两个法定代表人在被银行警示后,都做了规避动作,一部分收入入账,卡分散,人分散。但这个只能是权宜之计,如果持续,风险仍在。风险主要有三个:

首先,具有涉税风险

收入不做账或少做账,不交或少交了增值税及附加,不交或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隐匿收入,那么个人卡的钱是公司转入的存在很大可能。如果转到股东个人卡,如果不能证明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归还,那么会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支付到员工个人卡上,没有归还,那么会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其次,是公款私用或贪腐

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或员工个人账户,就难以区分到底款项是公用还是私用的,如果不能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有挪用公款之嫌,严重的会被定罪入刑!

第三,有洗钱嫌疑

一旦个人账户大额收款累积次数过多,就会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

上述三种风险,最可能发生的是涉税风险,其次是挪用资金。至于洗钱的风险,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不会发生。

500强的两个零像不像手铐?如果说某大倒而许没事那是钻法律空子奈何不得,那么企业金融犯罪,法人要不要坐牢?!石家庄抓了十六个骗贷挪用贷款几千万的房企老板,那是苍蝇!某大老板这种老虎碰得碰不得?某大金融涉贷资料做假大量一手证据欢迎媒体来询!(上点私改置业合同的小小料,为防群体讨伐暂隐业主姓名,这不过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小儿科!)

人在低谷时,倒霉事就接踵而来,合伙的生意真的不能做,投资百万,法人把钱私自挪用,导致工人工资拖欠,他竟然爬上塔吊要自杀,老天爷真会和我开玩笑,堂堂央企竟然有这样的败类,索要好处费20万,我们不给他,他就不承认签证的单子,把我逼急了,就法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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