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中级会计职称没有登记 没有会计初级职称可以考中级职称吗

中级会计职称没有登记 没有会计初级职称可以考中级职称吗

时间:2018-08-01 17:29:04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没有登记 没有会计初级职称可以考中级职称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12282号民事判决,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辽宁,一男子多次给KTV女服务员转账4万多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服务员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却称是小费,遂拒绝归还。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庞女士和杨某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依旧过着纸醉灯迷的日子,整日和朋友把酒言欢,原本恩爱的两个人,关系也逐渐变得有间隙,但好在杨某能挣点钱,庞女士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自从去年9月开始,杨某便不再往家里拿钱,而且回家的时间愈来愈晚,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这令庞女士心存疑虑。

通过多日观察,庞女士发现杨某长期、多次、频繁前往某KTV消费,在此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先后给予一位陆姓女子转账数十笔款项,金额从100元至3000元不等,总计40322元。

庞女士认为,对于杨某给陆某转的这40000多元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单方面处分。索要未果后,庞女士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法院,请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4228元。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意思就是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本案,杨某共向陆某转账汇款,金额达40322元,除966元可证实经陆某代付、偿还之外,其余39356元均为杨某个人所获。

但是,陆某却有自己的看法,在陆某看来,其所得的40000多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其作为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打赏小费是符合社会日常消费规则的,尤其是在这些钱款中,有几元、几十元、百元、几百元小额数值的。

因为杨某频繁去该场所消费,平时也会对服务人员进行小额度的打赏,除超过千元的大额打赏和后期掺杂了私人感情的赠与外,以上这些小额度的消费,杨某是完全有权利进行支配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服务人员提供了细致耐心的服务,也是有相应的付出的。

陆某的意思是说,消费也是生活之中的一部分,因消费产生的财产处分权,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对于杨某来讲,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事实是,陆某收取此钱款并未给付相应的对价,且金额已超出合理的“小费”收入,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方面,钱款金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杨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陆某的行为损害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杨某作为有妇之夫与陆某关系暧昧,也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杨某的转账汇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庞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返还。

除此之外,庞女士还认为杨某向陆某支付了3905元的外卖订购费用及其他消费,虽其提交了相应交易记录,证实了订购外卖的事实及与陆某存在的关联性。但相应各笔的交易金额较小、应属一般日常消费范畴,杨某有权自行决定。故一审法院判决陆某应一次性返还庞女士39356元。

3、一审过后,陆某提出上诉,陆某称,其一,杨某去消费场所消费是其主观意愿所致,并没有任何人强迫威胁,对于自己的消费,杨某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也会有尺度和把握,她也是这次案件的受害者,因为她根本不知道杨某属于已婚状态。

其二,对此一审判决全部予以返还明显不当,根据《民法典》相应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之间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均有权处分是没有意见的,但是,她即使有返还的义务,也仅有返还一半的义务,而不是全部。因此,一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但是,二审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亦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陆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辽宁,一男子多次给KTV女服务员转账4万多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服务员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却称是小费,遂拒绝归还。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庞女士和杨某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依旧过着纸醉灯迷的日子,整日和朋友把酒言欢,原本恩爱的两个人,关系也逐渐变得有间隙,但好在杨某能挣点钱,庞女士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自从去年9月开始,杨某便不再往家里拿钱,而且回家的时间愈来愈晚,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这令庞女士心存疑虑。

通过多日观察,庞女士发现杨某长期、多次、频繁前往某KTV消费,在此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先后给予一位陆姓女子转账数十笔款项,金额从100元至3000元不等,总计40322元。

庞女士认为,对于杨某给陆某转的这40000多元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单方面处分。索要未果后,庞女士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法院,请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4228元。

【@以案普法 】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意思就是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本案,杨某共向陆某转账汇款,金额达40322元,除966元可证实经陆某代付、偿还之外,其余39356元均为杨某个人所获。

但是,陆某却有自己的看法,在陆某看来,其所得的40000多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其作为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打赏小费是符合社会日常消费规则的,尤其是在这些钱款中,有几元、几十元、百元、几百元小额数值的。

因为杨某频繁去该场所消费,平时也会对服务人员进行小额度的打赏,除超过千元的大额打赏和后期掺杂了私人感情的赠与外,以上这些小额度的消费,杨某是完全有权利进行支配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服务人员提供了细致耐心的服务,也是有相应的付出的。

陆某的意思是说,消费也是生活之中的一部分,因消费产生的财产处分权,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对于杨某来讲,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事实是,陆某收取此钱款并未给付相应的对价,且金额已超出合理的“小费”收入,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方面,钱款金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杨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陆某的行为损害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杨某作为有妇之夫与陆某关系暧昧,也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杨某的转账汇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庞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返还。

除此之外,庞女士还认为杨某向陆某支付了3905元的外卖订购费用及其他消费,虽其提交了相应交易记录,证实了订购外卖的事实及与陆某存在的关联性。但相应各笔的交易金额较小、应属一般日常消费范畴,杨某有权自行决定。故一审法院判决陆某应一次性返还庞女士39356元。

3、一审过后,陆某提出上诉,陆某称,其一,杨某去消费场所消费是其主观意愿所致,并没有任何人强迫威胁,对于自己的消费,杨某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也会有尺度和把握,她也是这次案件的受害者,因为她根本不知道杨某属于已婚状态。

其二,对此一审判决全部予以返还明显不当,根据《民法典》相应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之间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均有权处分是没有意见的,但是,她即使有返还的义务,也仅有返还一半的义务,而不是全部。因此,一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但是,二审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亦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陆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郑州头条#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昨天联合发布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以下几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扫码登记;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刻意隐瞒行程;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通告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地反应,大家对其他行为予以理解,但是对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这一条颇有争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刚刚颁发了二十条,其中明文规定不允许私自扩大核酸检测范围,更不允许以行政区域大面积开展核酸检测。网友认为,郑州政法机关这是在知法犯法,公然对抗国家规定,对此,你怎么看?大家可以相互讨论交流。

#智力残疾人能否登记结婚# 无法登记结婚 但是可以离婚

针对河南泌阳县高店镇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为妻一事,3月1日,泌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女方因智力障碍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无法办理结婚证。“(如果)不知道自己是来干什么的,签字、按手印都做不到,是不能办理的。”

一、智障人士无法结婚,因为不能确定是不是真的愿意结婚

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1.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没有结婚自主权,监护人也不能代替其办理结婚手续,所以不能结婚。

(2)结婚之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如果起诉离婚,或者被起诉离婚,需要先改变监护人,将配偶为监护人改变为父母子女,由父母子女为监护人,再办理离婚手续。

2.限制行为能力人

主要看对婚姻有没有认识和自主权。

如果有自主权,那就自己可以决定结婚离婚;如果没有自主权,那就不能结婚,办理离婚需要由监护人行使。

3.民政局能不能给精神病人颁发结婚证?

答:不能,结婚必须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个完全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是无法自愿表达结婚意愿的。因此,如果经过医学、法律认可的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民政局肯定不能颁发结婚证。因为“无法证实其是否愿意结婚”。

二、智障人士可以离婚

在离婚时,先要变更监护权,监护权由夫妻变成父母子女,然后由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离婚。

三、与智障人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04.26 实施时间 1984.04.26

1.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3.与精神病人“结婚”并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犯罪

如果与精神病人“结婚”,并发生性关系,不仅其“丈夫”可能构成强奸罪,其他人员如果明知其是精神病人,并纵容、怂恿、协助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共犯。

4.民政部门给女精神病人颁发“结婚证”,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

如果民政部门明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该女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仍然颁发结婚证,导致被强奸、生子等后果的,民政工作人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要追究责任。

#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案例

看望孩子时和患有精神病的前妻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张某到前妻家看望孩子,和无性防卫能力的前妻发生性关系,致使前妻怀孕被判刑

但是两人婚姻持续期间,前妻也属于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两人结婚生子的行为,

张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皖071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吴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吴某1于8月27日在铜陵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月14日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离婚。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因其婚生子生病来到被害人位于铜陵市郊区的家中,与被害人吴某1在其家中大房间的床上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吴某1怀孕。经铜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吴某1体内胚胎的生物学父亲。经铜陵市同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1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性防卫能力丧失。

另查明,10月12日与12月17日,公安机关两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补偿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2、吴某3、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安徽同仁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刘某经媒人介绍娶了一位娇妻,很快在老家举办了婚礼,但是女方确迟迟不肯登记也不在男方家居住,这使刘某悲喜交集,最后决定问女方要回所有彩礼。

  经媒人马某介绍,刘某与城里打工的巴女士相识。不久,双方在刘某老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为二人婚事,刘某及其双亲先后付给巴女士见面礼、择好礼、拜礼、下车礼及买衣服等费用共计23900元。并为巴女士购买了铂金钻戒、项链及手链。举行婚礼后不久,巴女士就拒不在刘某家居住,且拒不领取结婚证。最后刘某多次向巴女士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均被拒绝,最终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巴女士退还原告彩礼23900元,返还三金 (总价值900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刘某提交了媒人马某及女方朋友的证言,用以证明当地的结婚习俗。巴某未出庭答辩。

(案例素材来源:郑州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及巴女士之间因彩礼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因刘某送给巴某彩礼不易留下证据,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巴某所在地男女结婚时的风俗习惯,且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马某作为媒人,刘某、巴某谈婚论嫁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比较了解有关彩礼给付的经过,且从地缘性的角度判断,马某与巴某同村生活,双方的交往和相处较刘某更为频繁,其证言更有利于巴某,因此马某的证言可信度较高,而巴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刘某所举的证据。刘某所举证据相对于巴某具有优势。据此法院认为,刘某给巴某送了彩礼,金额为14000元。刘某请求判令巴某返还三金。法院认为仅有发票无法认定刘某已将三金送给巴某,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刘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巴某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依照郑州本地的风俗习惯、生活水平、刘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到巴某在双方的婚礼中也有一定的支出,故酌定为10000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案例,您有什么看法

欢迎评论区留言

关注@小莉看法

每日分享法律经典案例!

读案例,品人生,看人生百态!

#普法行动#

“结婚两年没同房怪我吗?还不是你身体不行!”湖北黄石,小两口闹离婚诉至法院。男方主张离婚可以,但结婚两年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彩礼钱得返还;女方则辩称,不是自己不与男方同房,是男方性功能有障碍......(来源: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法行动#

袁某(女)和郑某于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1月24日按农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双方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亦未共同生活,并致双方未生育子女。

从6月份开始,袁某正式回到其娘家并拒绝与郑某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6月5日,袁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并导致双方及亲属关系紧张。袁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郑某则提出,自打与袁某结婚以来,袁某始终拒绝与自己过夫妻生活。现在既然袁某提出离婚,那袁某需要返还自己支付的彩礼以及相关费用。

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袁某与郑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郑某是有权要求其返还彩礼的。因此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郑某与袁某是否在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通常认为,共同生活不仅仅是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更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了夫妻之实。

袁某与郑某均认可双方并没有过夫妻生活。而且郑某提出,袁某在与其结婚之后,根本就不让自己碰她,每次要求与其同房时,袁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其要求。并称,袁某有诈婚的行为,就是为了钱。

而袁某则解释称,并非自己拒绝夫妻生活,而是郑某有性功能障碍,自己也没有办法。因此袁某认为,二人没有夫妻生活,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因此不应返还彩礼。

郑某对袁某的说法并不认同,明明是袁某一直拒绝自己,现在反倒污蔑自己没有能力,郑某为了反驳袁某的说法,分别提交了三个医院的检验报告单,都是关于男性生殖生育能力,上述检验报告单数据,均显示郑某生殖健康、生殖生育能力正常。

有了确凿的证据,袁某的说法不攻自破。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提出离婚的理由系郑某无生育能力且性格不合导致,但袁某并无证据证明所称事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结合双方订立婚约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身体均不存在影响生育能力的相关疾病,故不存在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年龄障碍和身体障碍,故综合认定袁某实为单方拒绝履行共同生活之夫妻义务,应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承担责任。

根据郑某提交的相关花费凭证,综合认定彩礼金额为60000元。郑某与袁某虽完成了结婚登记,并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但并未进行夫妻生活,袁某应当返还彩礼。

与此同时,袁某经人介绍后答应婚约并与郑某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郑某亦确认袁某先期在郑某家居住,实际已履行了部分的公开婚姻和夫妻义务。虽然没有夫妻生活,但并不能据此便认定双方完全没有共同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与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酌情判令袁某需返还彩礼50000元。

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虽然没有与郑某有夫妻之实,但毕竟已与郑某结婚登记两年有余,且与郑某共同居住了一年之久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搬回了娘家,而且周围的人都已知悉二人系夫妻关系,认为一审要求返还50000元彩礼的金额认定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结婚登记已有两年,但仅有名义上的夫妻名分,袁某单方面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婚后不久双方分处异地打工,聚少离多。

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具体的时间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共同生活了几天或者一到两个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袁某虽与郑某登记结婚,但双方相互缺乏沟通与包容,未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足够深厚、稳固的夫妻感情。

而且袁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在外打工与郑某分离,缺乏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此种情形下,婚后短暂的同居生活,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袁某返还50000元的彩礼,并无不当。驳回了袁某的上诉请求。

,武汉的退休教师叶女士,在三亚买了22套房子,但开发商至今都未向她交房。尽管十年前叶女士就进行了仲裁,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仍然没什么结果。有关部门回复称,叶女士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他们也没办法。

#退休教师三亚买22套房未拿到#

而叶女士和开发商最大的争议则在于,他们之间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叶女士主张双方是以借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则认为双方是借款关系,购房合同是担保。

开发商为什么要以借款形式卖房呢?是不具备预售条件吗?可是,如果不具备预售条件的话,又是如何完成备案登记的呢?如果具备了预售条件,签一份购房合同也可以达到“筹款”的目的,何必再签一份借款合同呢?

所以,确实可能存在开发商所说的,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购房合同只是作为担保。但是,既然仲裁委已经作出裁决,法院也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裁决没有被撤销,那就是有效的执行依据。

如果开发商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有误,存在《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开发商负责人说,对仲裁结果确实不服,已经通过有关途径递交了材料。那么,我们就要问了,开发商是否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递交?

要知道,中院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后,两个月内就要出结果,要嘛撤销仲裁裁决,要嘛驳回申请,如果开发商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怎么会到现在还没结果呢?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那么,他就不再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如果是申请被法院驳回,那就应当依法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就算一时办不了房产证,那也应当将房子交给叶女士。

#三亚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条热榜

如果觉得《中级会计职称没有登记 没有会计初级职称可以考中级职称吗》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