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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本人取钱没签字 农村信用社贷款取钱必须本人去吗

时间:2024-06-18 06: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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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本人取钱没签字 农村信用社贷款取钱必须本人去吗

有些银行职员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我母亲近90了,每月自己去银行取钱都是银行职员叫保安帮忙签字取钱。再说现在每家银行都有全方位的探头还有什么说不清的呀![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

Vista看天下

湖南湘潭一老奶奶取养老金被柜员告知“不会签字取不了钱”,银行回应:已加急处理,正在调查中。

刚刚看视频一美女,拿着去世婆婆的存折,去银行取钱。工作人员说要本人来才能取出钱,美女说我婆婆已经去世了,不能亲自来,麻烦你给我办理一下吧,工作人员一直拒绝,最后就不理他了。美女实在没办法,然后就回到家叫老公跟儿子把婆婆的事一提。遇到了,银行说现在本人签字来了,你给办理一下吧。那个之前接到工作人员看到遗体吓得哇哇大哭。领导也出来说怎么回事,叫美女把遗体运回家,而且这个遗体在银行办公大厅吓走了很多客户。

我一个姑姑在银行工作,有一天姑姑问,村里的外嫁女,某某某,死了吗?我们说是呀!姑姑怎么知道的,姑姑说工作时候,看到资料,是她老公跟儿子拿着村里开的死亡证明,在取钱了。

不知道您那儿,已故的人,存银行的钱,是怎么取出的?

#头条创作挑战赛# 出力不讨好,挨累也未必落好。周末跟老公一起回老家看望公婆,买了蔬菜水果肉馅回家,中午包了他们最爱吃的饺子,我特地多包一些放冰箱冷冻。午饭后,老公带公婆去洗澡,让我看家,我说我一个人在家没事,就跟着去吧,反正车能坐得下。

先到离家五里路的浴池洗了澡。洗完澡后又到离家十里路的集镇上信用社里排队取钱,老人和银行有约定,取钱必须本人签字照相后方可取出。取完钱在集镇超市里买了大米。接着开车到离家15里路的一个面粉厂去买面。买完面以后又到离家20里路的一个小村庄去买馒头。面和馒头分别比其他地方便宜几块和几毛钱。

返回的路上,公公指定要走一条近道,因为那条乡道很窄,没法会车,所以老公就选择走一条宽敞的大道,公公说老公开车不知道省油,多绕二里路,不停地数落他一路。

一路无话,只听老人上课。刚到家,公公叫我去和老公一起抬面粉,我说他自己弄得动,公公说衣服会沾上面粉,因为我懒,还不听话,然后公公又毫不留情把我熊了一顿。

下个周末再回去,我就看家,哪里也不去,而且见活不等使唤,就主动去干。

#翻开我的生活日记# #孝顺#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银行取钱时,是刘女士的亲笔签名吗?本人不到场,钱基本上是取不走的,要核对笔记。

颜回说法

河南巩义,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谁知,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工作人员姚某取走。随后,刘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甘肃张掖,田丽的丈夫在离世时,将一张仍有余额的银行卡交给田丽。几个月后,田丽委托女儿张娟到银行把钱取出,结果发现已经有人3次取出29000元,取款人签名竟然是已故的“亡夫”!

田丽的丈夫是一位老兵,年轻时为国家付出了不少的艰辛,退休后每个月都能收到一笔不菲的退休金。

在离世之前,他把事情都交待清楚后,将一张银行卡交给田丽,让田丽好好照顾自己,便驾鹤西去。

田丽年纪也不小了,经常忘事,她担心自己把银行卡弄丢,就把卡交给自己的女儿张娟代为保管。

某日,张娟按照母亲田丽的要求,到银行将钱取出,结果在输入密码之后,却发现余额不对,比田丽所说的余额少了近3万元。

一开始,张娟以为是母亲搞错了,可母亲坚持说没有错,因为丈夫刚去世,她就拿着银行卡去柜机查询过。

张娟就到人工柜台调取了交易记录,发现流水上有三次异常的交易记录,均在父亲离世之后所取,共计29000元。

张娟很诧异,跟母亲反复确认后得知,在父亲离世后她就没有使用过该卡取钱,于是找到银行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取款记录后,发现取款人的签名竟然是张娟已故的父亲!

是灵异事件?还是有人作梗?前者显然不可能,事情必须是人做出来的。田丽怀疑有人在银行卡上动手脚,而银行并未尽到核对取款人真实身份的责任,因此银行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1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田丽有处分丈夫遗产的权利。

田丽多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银行总以跟自己没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田丽的要求。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田丽只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29000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

田丽认为:银行作为管理存款的金融机构,不但要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更要在取款时起到谨慎核对取款人身份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亡夫的银行卡被冒用,是因为银行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所致,因此银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银行认为:根据199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人民币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取款凭证上登记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对柜机取现没有作出核对身份的要求,只需有人持卡自行到柜机即可完成该业务。

因此银行认为,本案中的3次取款记录显示,总计取款29000元,每次取款均未超过5万元,故不需要取款人提供身份证件,银行也无需核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同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存银行的账号密码,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田丽丈夫的银行卡和密码脱离监管和泄露,在没有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和修改密码的前提下,均不是银行的责任,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能说服谁。

本案最大的疑点,就是到底是谁取走了银行卡里的钱?能取走卡里钱的人,一定是能摸得到卡,又知道密码的人,到底会是谁呢?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田丽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和自己根本没有泄露密码,那就要对此拿出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中,田丽拿出了三次取款记录的交易凭证交给法庭,法官注意到,除了本案中的三次取款记录,在此之前还有11笔计16万的取款记录。

张娟承认,这11笔取现记录是自己哥哥取的,但哥哥取完钱之后,就把银行卡还给了自己,除了田丽、自己、哥哥以外,没有任何人知道银行卡密码。

除此之外,田丽无法提供出其他证据,而这张银行交易凭证,仅能证明田丽的钱被取走,无法证明其没有泄露银行卡及密码。

银行认为,田丽能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张娟,张娟又把银行卡密码告诉自己哥哥,那就不能排除张娟再以同样的方式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其他人,是田丽没有履行好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丽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取款人身份信息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田丽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相信读者们对此事该有了独立的判断。万一真的是有人盗刷银行卡,那么田丽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盗刷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就相当于采取了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一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害人只需到公安机关报案即可。#我与宪法40年##我在头条搞创作##头号有新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银行多坏嘛,不会签字就不能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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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人签字,夲人不承认,需要有关机构签定!如果不是夲人签字,那就说明被冒领了,还需要他人代取的身份证件

以案普法

陕西,一男子发现存折里的1万元钱被人取走,字又不是自己所签,便找银行索赔,不料银行拒绝赔偿,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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