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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运通驾校科目二坡道

时间:2018-08-20 2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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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运通驾校科目二坡道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12号

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TU0U):

经我局(所)4月15日至6月25日对你(单位)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虚抵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分别于7月、8月、10月,1月接受并抵扣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燃料油”,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3440514-03440517”、“03505214-03505215”;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01374906-01374909”;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05747527--05747529”,发票号码“05747543--05747544”,总计金额1312849.58元,税额223184.42元。

你单位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既没有签订相关购销合同,也未向下游企业销售燃料油,更不存在自用行为。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信息,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回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月应补增值税58119.66元,8月应补增值税29059.83元,10月应补增值税59577.58元,1月应补增值税76427.35元,合计应补增值税223184.4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12条的规定,你单位从其上游企业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列支成本863276.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3276.9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1416.52元。列支成本449572.6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9572.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0100.34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查补增值税223184.42元和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处以一倍罚款544701.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4,701.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12号

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NTCTU0U):

经我局(所)4月15日至6月25日对你(单位)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虚抵阜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分别于7月、8月、10月,1月接受并抵扣阜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燃料油”,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3440514-03440517”、“03505214-03505215”;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01374906-01374909”;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05747527--05747529”,发票号码“05747543--05747544”,总计金额1312849.58元,税额223184.42元。

你单位与阜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既没有签订相关购销合同,也未向下游企业销售燃料油,更不存在自用行为。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信息,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回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税局略了)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月应补增值税58119.66元,8月应补增值税29059.83元,10月应补增值税59577.58元,1月应补增值税76427.35元,合计应补增值税223184.4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12条的规定,你单位从其上游企业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列支成本863276.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3276.9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1416.52元。列支成本449572.6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9572.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0100.34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查补增值税223184.42元和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处以一倍罚款544701.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4,701.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7月15日

【#安徽民营企业百强榜单发布#有你公司吗?】今天上午,安徽省民营企业百强发布会在阜阳举行,会上发布了安徽省民营企业营收百强、制造业综合百强和服务业百强榜单。营收前五:联宝电子、全威铜业、六安钢铁、文一集团、金鹏集团;制造业前三:阳光电源、芜湖美的、芜湖美智;服务业前三:文一集团、金鹏集团、维天运通信息。

安徽省民营企业100强,合肥39家,芜湖13家,阜阳13家,铜陵8家,滁州6家,安庆4家,宣城3家,马鞍山3家,淮北3家,六安2家,宿州2家,其余一家。

排名前十的是全威铜业、合肥电子科技、文一投资、金鹏控股集团、山鹰国际控股、维天运通信息科技、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楚江科技新材料、华源医药集团、花孚时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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