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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会计职称 辽宁中级会计职称

时间:2019-09-08 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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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会计职称 辽宁中级会计职称

1月11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代理的投资者收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聚龙股份索赔案件源于此前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监会调查,存在两大违法违规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月5日聚龙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自聚龙股份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起,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就收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登记,已代理了多批投资者索赔立案。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执业证号:130729362)表示:聚龙股份信披违法违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只能通过诉讼后才有获赔机会。聚龙股份已于7月4日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但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通过“股索卫“谢保平律师团队登记亏损额,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聚龙股份索赔登记条件:8月18日至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4月13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已到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咨询# #沈阳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坐标沈阳郊区县,事业编制中级职称,工龄24年,拘除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金、职业年金,月工资实发4634元(含500元下乡补助),在全国能处于什么水平?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股东若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就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再次请求行使在此期间的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做为清算小组成员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和责任参与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司审计过程,而审计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供和查阅所有的相关会计帐目,因此上诉人已做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了公司全部审计过程,在此期间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充分行使,才使得公司解散按程序进行至注销工商登记的办理,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索引:田某某与沈阳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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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本,无信不立。

以讼明法

辽宁沈阳,女子花128万购入一辆奔驰。3天后请评估公司鉴定,结果为泡水车。她很生气,要求车行赔偿三倍损失384万。车行拒不赔款认错,女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两次审理,结果会如何呢?(案例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女子兰某是辽宁省沈阳市市民,自己经商多年,家境较为殷实。为了生意需要,兰某决定购入一辆豪车,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车行的老板左某。经过左某的推荐,兰某相中了一款奔驰S级二手轿车。在各种试驾完毕后,兰某与左某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将黑色奔驰以128万的价格出卖给兰某,补充条款为:无事故、无水淹。合同签订的当日,兰某就转账给左某128万元的购车款和8000元的保险款。随后,兰某又和原车主赵某办理了转移机动车所有人登记,整个交易顺利完成。出如此豪款购入轿车,兰某多长了一个心眼,她将车开回家后的第3天,又花了10000元,将车送到当地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结果却让她十分气愤:该车为泡水车,车辆泡水位置最高处达到仪表台出风口位置。后经保险公司证明,这台奔驰车在9个月前的确发生过水淹。而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赵某是5个月前购入该车的,对于车辆的情况应该知情。兰某怀疑是原车主赵某和车行老板左某共同设局坑害自己,于是她拿着购车合同和鉴定报告找到左某索要说法,可左某却态度强硬,拒不赔款认错。兰某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赵某和车行返还购车款128万、保险费8000元,并赔偿因欺诈行为受到的损失384万,车辆予以收回、合同作废。(@以讼明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一审法院认为,左某作为车行老板,是售卖方,却将泡水车当做正常车辆售卖给兰某。赵某作为车辆的原登记主人,对车辆泡水情况理应知情。这些有《车辆交易合同》、《补充条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鉴定报告》等证据来直接证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左某、赵某和车行十日内向兰某退还购车款128万,增加赔偿损失384万,并赔偿保险金80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保函费用5250元。兰某在所有赔偿损失收到后,十日内返还赵某案涉车辆黑色奔驰,过户、税费等费用由赵某承担。一审判决下达后,赵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给出的理由如下:首先、车辆只是挂名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并不是奔驰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从未使用,对车况更不知情。其次、奔驰的实际车主是曹某,8个月前,曹某以118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左某,并明确告知左某为泡水车。曹某和左某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上面载明,车辆价款为118万,车况为静态泡水修复车。最后、左某和兰某交易时,自己从未参与,就算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自己也并未到场,只是提供了相关手续予以配合,所以并不是合谋欺诈。二审法院对赵某提出的主张及理由进行调查后,发现完全属实。故而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和兰某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与左某共同隐瞒事实,将泡水车按正常车辆卖给兰某,所以赵某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左某和车行退还兰某购车款128万元;三、左某和车行向兰某增加赔偿损失384万;四、左某和车行向兰某赔偿保险金80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保函费用5250元;五、兰某在收到赔偿后,向左某和车行返还涉案车辆黑色奔驰,过户、税费等费用由左某和车行承担;六、案件受理费47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左某和车行承担。商业以诚信为本!左某开车行欺诈消费者,最终不仅需要数倍赔偿,还砸了经营招牌,希望这个教训能让他有所警醒!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沈阳头条#

征收决定胜诉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主要裁判要旨如下:

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为了公共利益征收

2.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3.补偿方案要公告30日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后要有反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5.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应当撤销未撤销是由于绝大多数人签订了协议,撤销会影响到其他被征收人利益。

判决问题是法院没有要求被告予以改正或是补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万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万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万忠简历

张万忠,男,汉族,1951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0年9月至1983年9月,沈阳市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科员、科长;

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87年1月至1988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副科级);

1988年5月至1988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正科级);

1988年12月至1992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处级);

1992年10月至1994年11月,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1995年4月至2002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正处级);

2002年2月至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0月至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局级);

4月退休。

来源:沈阳市纪委监委

省委政法委通报两起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

01

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冯某,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接受与案件有关企业安排的宴请、收受企业给予的物品,1月,冯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0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赵某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矛盾冲突的抵债裁定,且执行案件卷宗缺少多项文书材料,1月,赵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辽宁政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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