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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回单用于哪种会计凭证 向银行存入现金的业务 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

时间:2022-08-31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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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回单用于哪种会计凭证 向银行存入现金的业务 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

山西清徐,大妈把1200万存银行,结果被职员私自转走!一审法院判决大妈承担80%责任,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妈儿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以后谁敢把钱存银行?

丁大妈和丈夫白手起家赚到了千万家产!但有了殷实的家产后,两人的日子依然过得很节俭!因为以前穷怕了,有钱也不舍得花,甚至家里的纸箱子都不舍得丢,会攒起来卖钱,一点都没千万富翁的样子!

而丁大妈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上班!虽然两家走动不多,但王某为了完成业绩,主动上门拉存款。丁大妈比较热心肠,都帮忙了!

,王某再次登门找到丁大妈拉存款,说这次以他的名义买个投资理财,因为内部员工购买利息会更高!

因为之前几次的合作都很顺利,丁大妈没多想,先后分两次给王某转去500万!

但王某却迟迟没把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给丁大妈。丁大妈主动索要,王某也是各种推脱,说等理财到期了再一起给!

可是一年到期后,王某也没有把500万和利息给丁大妈。丁大妈催了好几次,王某说的年底才能取出来,因为员工的理财要领导批了才能取!

丁大妈没有怀疑,一直等到的3月份,王某才对她说这笔钱自己取出来了,连本带是543万!

可这钱王某根本没转给丁大妈,他又撒谎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员工拉到2000万存款,就有资格当行长,所以希望丁大妈把这笔543万直接转存!自己以后如果当上行长,一定会照顾丁大妈!

丁大妈听后有些犹豫,但丈夫说有个行长亲戚是好事,就让丁大妈同意了!还说要把手头的200万活期也转成定期,全力支持王某拿下行长之位!

可是丁大妈做梦也没想到,王某提前在银行打印了2张假回单!

那天,丁大妈跟柜员说把自己的200万活期转成定存!但王某让丁大妈在柜台外等他,他利用自己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柜台内部,让柜员把20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出来告诉丁大妈业务办好了,给了丁大妈2张假回单!

丁大妈信以为真,以为543万和200万都已经被转成一年定期存在自己的账户上。

然后一个月后,丁大妈又转存了两笔到期的300万和200万!而王某以给丁大妈拿礼品为由,骗走丁大妈身份证和存单,再以丁大妈代理人的身份,把钱转到他父亲的账户,再分转给多人!

当时王某没把身份证还给丁大妈,找各种理由推迟!这才让丁大妈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才拿回身份证,但王某拿不出存单!

于是,丁大妈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自己账户,发现1200万全部没了!她傻眼了,问银行领导怎么回事!

银行领导调查后,告诉丁大妈是王某把钱转走,但这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丁大妈马上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一审二审都被判了无期!

王某交代,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丁大妈的钱都被他用来还债补漏洞!

所以,王某虽然被抓了,丁大妈的钱却拿不回来!

于是她把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和银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银行管理不善,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再向王某追偿!

为此,丁大妈还提供了警方调查出来的证据。比如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比如王某给父亲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300万转走!

所以,丁大妈一方认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而存单没设置密码,在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居然没人跟丁大妈核实!

而银行反驳,王某是金融事业部的客户经理,所以他在办理该案业务时非履行职业行为;王某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大妈把身份证和存单长期放在王某那,没有预判到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虽然王某承认是她以领礼物为由骗走的身份证和存单,但丁大妈没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依然有责任。

故二审法院认为,丁大妈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自身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财产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

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自己和老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丁大妈气得住院!而她的儿子表示会申诉!

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会让大家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产生怀疑!

从客观来看,丁大妈是相信王某代表的银行身份,才会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

而王某在单位打假回单,让柜员直接把钱转他个人账户,个人业务凭证没填银行账号,如果他不是银行员工,能轻易做到吗?

“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了。”万万没想到,存款1200万元,被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走,太冤了吧!

据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储户儿子王先生将申诉。​判决书显示,针对丁女士对自身财产是否尽到安全保管的注意义务,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争议,众说纷纭。

法院认为储户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事件还原:当事人丁女士和丈夫早年做生意积攒一笔财富,在相信银行职员王某的情况下,在先后转了500万,给他作为银行理财产品。

到期后非但没有取出,在王某的花言巧语骗取下,又转入200万活期转为定期给王某。随后王某在电脑上打印两张假存单,给丁女士夫妇。

王某又骗取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以丁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将钱转走。

​当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在多次与银行交涉后无果,随即丁女士报警。

在警方的调查下,才​知道了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其中一笔300万的凭证上,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钱转走。

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无期。​王某称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从丁女士处转来的钱都被他用来周转和还款付息了。

​这似乎可以告一段落,银行里的钱也应该赔付给丁女士,可法院却判决丁女士要担付80%责任,银行只要付20%责任,大家说冤不冤?

存了这么多钱,在银行没有得到什么优惠,平白无故要赔这么多钱,合理吗?还给丁女士两夫妇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压力。

​“完全不能接受。”王先生坦言对这个结果十分失望,提出上诉。

有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仅针对丁女士个案纠纷的解决,也会对整个国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产生影响。

而对于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最终法院也只判定其中300万元的20%由银行来承担,也就是说只能收回60万元,对此大家怎么看?

所以说,提醒大家,关于到金钱的事,一定要自己亲力亲为,在选择银行存款这个问题上,我的原则是建议国有四大银行,你认为呢?

#律师来帮忙#

一女子在银行存了1000000元,5年后去银行取款时却发现,账户上却只有1元。存款不见了不给解释,反而被银行倒打一耙,说该女子手里的存折是伪造的,并报案称该女子伪造金融证券。而该女子也被刑事拘留一年零三个多月。银行的这一番操作,从头到尾真的是让人大开眼界。

山东枣庄,孙女士拿着存折(下半年)准备去银行,将存了5年的那100万给取出来,可是没想到将存折递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被告知存折里只有一元钱存款。

孙女士说自己在的7月22日,在银行就存了50万元,银行也给自己开具了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折。在当年的9月5日,自己又在另一银行网点存款50万元,银行同样又给自己开具了存折。

之后自己就一直没有去取钱,这两本存折上总共有100万存款,不可能现在只剩下一元钱。双方经过多次争执,银行却选择了报警。报警的理由竟然是认为,孙女士手里的这两本存折是伪造的。

1月6日刘女士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经当地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刘女士采取了刑事拘留,后来因为自己患有严重的疾病。4月17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银行存款100万,银行不仅没有给自己一个解释,为什么存款最后变成了一元,自己反而被刑事拘留一年多的时间。

其实早在的时候,刘女士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公安局进行侦查。

通过当地警方的侦查和司法机关的鉴定,最后得出结论孙女士手持的两本存折都是伪造的,但最后警方给出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结论

警方在侦查发现,孙女士的100万存款是被田某给取走的,而且田某也交代了孙女士两本存折上面的签字和业务办理都是他所为。田某还在笔录中回答到对于取款时的个人取款凭证中的签名,都是自己所签,甚至有时候银行的柜员还会替客户签。

而且警方也发现,在孙女士办理存款的时候,在银行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号码,都是孙女士本人的信息,但头部面部特征却是一个肉眼辨别为男性特征的人。

孙女士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银行支付自己存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赔偿自己律师损失费,4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存折是伪造的,而且这是刑事案件,孙某也被拘留了,而且警方也证明,孙某手持的存折是被伪造的。

孙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100万元已经交付给银行,正常的存款应该有《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客户回单。孙某没有拿出客户名单,不能证明已经把这笔钱存到了银行。

根据银行关于涉案存折留存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及客户交易明细显示这两本存折,只有开户的一元存款记录,并没有其他的存款信息。

孙某对100万元的存款,长达6年的时间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据刑事侦查卷宗中得知,刘某名下两本存折的交易明细及此交易明细时间存入数额均一致的三份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刘某在银行处存了100万元银行对此亦予以认可。

即使刘某提交的两本存折经刑事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但公安局也做出了“没有证据证实孙某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故银行对孙某持有的两本存折系伪造否认孙某存款100万元事实的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信。

银行在庭审中认为5万元以下客户持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款,刘某持有的两本存折虽然是变造,但均未有5万元以下的取款历史记录,涉案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也没有提交其履行相应审核义务的相关证据。

刑事侦查卷宗中记载,刘某的存款均为田某索取,但银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刘某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是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某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判决银行向孙某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孙某负担360元,银行负担13800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后,但银行一直没有履行,拖到强制执行,孙女士才拿到了存款的100万元,但相应的利息却还要等。

而案件中的这个田某也是银行的前员工,这就让人不得不想的有点多了。

网友表示,银行的资金监管问题,非本人签字取款,代签名,甚至身份证头像肉眼可辨为男性……

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银行的态度实在是太恶劣了,警方已经查证了,而且法院也判决了,但却拒不执行,一直拖到强制执行阶段。

也有相关朋友对刘女士提出建议,完全可以对此提出强制执行,可以要求银行赔偿相应的利息及损失,还有迟延履行利息的损失。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银行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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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银行存款1,200万元,可是没想到却被银行的员工私自转走了。多次与银行争论未果,于是该女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女子要自己承担80%的责任。1200万存进去,最后难道还要打骨折吗?女子不服,遂提起上诉。

山西太原,丁女士最近气出了高血压,血压高达200多,甚至还引发了一些并发症,为此还几次住进了医院。

丁女士夫妻俩一直做一些小生意,生活过得也还算不错的了,做生意这么多年,也积累了不少的钱。因为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工作,所以平日里存钱也基本上是在他那里。

的时候,王某来丁女士家里,希望他们能帮助其完成理财任务。也正是因为这一层亲戚关系之前,他们就配合王某完成过银行的取款和理财任务。但这一次和以往不一样,是要以王某的名义进行投资理财,出于对王某的信任,丁女士夫妇俩还是答应了帮忙。

丁女士先后就给王某转了500万元,但王某却什么凭证都没有给。丁女士的丈夫曾向王某索要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但都被王某推脱说他先保管着,等到期了再一起给。

等一年理财期到了之后,丁女士就去询问王某理财的进度,而王某却又推脱:要到年底才能到期。

到了年底的时候,丁女士又询问什么时候能取出来,而王某又以:单位职工的理财必须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取出来。

本来是买一年的理财产品,这直到的3月份,王某才说500万元的理财给取出来了,连本带利一共是543万。

正当丁女士高兴的时候,王某又紧接着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能完成2000万人民币的揽存任务,就有资格当主任行长,于是再次请求丁女士帮忙完成存款任务,把理财取出的543万连本带利直接转存。

丁女士的丈夫觉得这是好事,毕竟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呢,远方亲戚也是亲戚。于是就再一次答应了王某,并打算将手头的200万活期转成定期支持。

王某事先用单位的电脑打印好了两张回单,一张显示存款543万元,另一张显示存款200万元。带着丁女士到银行后,让他在柜台外面等待,自己进去让柜员,把200万元转存到自己账上,然后再把提前打的(假)回单给了丁女士。

差不多过了一个月,丁女士是有两笔定期存款也要到期了,两笔存款总计500万元。王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以银行存款可以领礼品为由,把丁女士的存折和身份证拿走了,以代理人的身份将这500万元转到自己账户上了。

直到几个月之后丁女士去银行查账,发现自己的1,200万元都没有了。报警后,王某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丁女士的这些钱却没有了着落。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要求赔偿未果,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丁女士认为自己是在银行处存的钱,应当由银行负责。王某揽存等行为是代表的银行,而且手里的取款回单也都是银行的,虽然是王某提前打印的,那么也是银行的管理问题,银行应当赔偿自己全部的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丁女士一方要承担80%的责任,银行只需要承担20%的责任。看到这一结果,丁女士无法接受。

为什么最终丁女士一方要承担80%的责任,而银行却只要承担20%的责任呢?

其实在上面介绍中我们也说了,王某最终被认定的是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丁女士把钱存在银行,而王某又把银行的钱占为己有,这才属于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王某分三次私自挪用丁女士的钱,虽然都利用了其身份上的优势,但这三次挪用丁女士钱的时候,这些钱都是在丁女士自己的账户内。

而王某的职权,不包括对丁女士账户内的钱进行支配管理,保管的权限,所以他的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能说他以欺骗的手段,让丁女士自愿将钱和存折等物品交给他手里这属于诈骗罪。

那么这么看,完全是王某自己的犯罪行为,与银行根本无关呢,那么银行为什么还要承担20%的责任呢?

在这个案件里边,丁女士的存款上午存,下午就被王某用代理的身份给转走了,而且操作的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再加上这一张存单,根本就没有设置密码,按理来说是必须丁女士本人才能转走。银行存在违规操作,没有审慎注意的情况。

丁女士在这个案件中,过分相信王某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就将自己的存单,身份证,存折等都交给王某,存在重大过错。

这也是为什么最终银行只需要承担20%的责任。

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尤其在非储户本人亲自办理且案涉存单本身未设置密码的情形下,银行针对资金支取的安全性审查理应更加严苛。

对于我们储户来说,去银行办理存款也一定要更加小心,注意不要一味的轻信银行的工作人员,哪怕是亲戚。

丁女士表示自己做了那么多年的生意从来没被骗,在存款的时候却被骗了,将会继续上诉。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认为银行该负全部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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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辈子生意没有被骗,钱存银行竟然被骗了,银行必须赔偿!”山西太原,丁某将1200万存在某银行,需要用钱时,发现钱不见了。丁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丁女士应该负主要责任。

丁某夫妇二人在当地做了一辈子生意,积攒一大笔钱。

丁某的钱一直都存在当地的农商银行,因为此银行网点多,存取方便。

丁某的一个远房的亲戚王某在该银行工作,平常两人交集不多。但是王某需要完成银行的取款和理财任务时,丁某曾经帮过忙。

,王某以完成理财任务为由找丁某帮忙,尽管这次是以王某的名义投资理财,但信任王某的丁女士还是答应帮忙。

丁某先后给王某转了400万和100万,可是其丈夫索要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被王某推脱说他先保管,等到期了再一起给。

所谓理财产品到期后,丁某要求其归还,王某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还钱。实在推不掉了,王某答应给其本息共计543万元。

但是,王某又说,现在银行有政策,如果能完成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任务,就有资格当主任行长。其请求丁某夫妇帮忙完成存款任务,把理财取出的500万连本带利直接转存。

丁某夫妇认为是好事,愿意将原来的本息和200万元活期存款转成定期支持他。

王某利用其银行员工的便利条件,让银行柜员直接将20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卡,而所谓的原来的本息543 万元本来就是子虚乌有,但是王某都打印了假凭证,交给了丁某。

不仅如此,一年后,丁某一笔200万元,一笔300万元存款到期,准备再存为定期。

办理好相关事宜后,王某又以帮助丁某领取定期存款的礼品 为由,将两张存单和她的身份证拿走。随后以丁女士代理人的名义,将以上500万元转移到自己的账户。

随后,丁某在查询自己银行存款时,竟然没有一分钱了。于是找银行解释,银行经过调查后,发现钱全部被王某转走了。

于是,丁某报警,王某被捕。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王某已经将钱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丁某认为,自己将钱存在银行,现在钱不见了,银行必须赔偿,但是双方协商未果,丁某先就最后被骗的500万元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丁某及其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

1、双方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该保证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丁某的意思是说,我在你们银行存钱,你应该保障存款的安全。

她的500万元刚刚转存了定期,马上又有人将她的钱转到王某账户不符合常理,而且此业务也不是她本人办理。

很明显银行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导致自己的钱丢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2、银行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导致王某能够轻易的将钱转走,必须赔偿。

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王某仅仅手持身份证,没有委托授权书,前台柜员就为其办理了业务。同时,银行前台柜员在办理300万元转账时,竟然在业务凭证底单上没有填写账号的情况下,转给了王某。

所以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丁某的存款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王某能转走也就不足为奇,银行必须负责。

银行方面辩称:

1、王某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王某是银行个人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其谎称为丁某领取奖品的行为,不是其业务职责。

丁某将身份证和存单回单交给他,也并非是办理个人金融业务,而是基于两者互相认识的前提下,所以是王某利用了丁楼的信任,将其款项骗走与银行无关。

2、王某办理办理转账业务时,完全符合银行的规定。

王某手持丁女士身份证和回单,符合银行办理代理转账的要求。而且银行柜员也能提供自己不认识王某的证据,其只是按照正规的流程办理的转账。

3、王某是以诈骗罪被的刑事拘留、公诉,并被判刑的,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丁某主张的赔偿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丁某作为储户,同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丁某将自己的存单及身份证轻易的交给王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别人,存在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而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对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责任,赔偿100万元,丁某自行承担80%。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同意以上法院的观点,维持原判。

丁某家属对二审判决表示不满意,准备上诉。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大家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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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娓娓道法,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法院判银行承担2成责任#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西太原, 丁女士的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客户经理王某以理财、定存等理由莫名转走。后王某被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丁女士认为银行对此负有责任,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偿还被转走的1200万元存款。

丁女士和丈夫在清徐县做了一辈子生意,积攒下了不少钱,有储蓄业务需求。清徐农商行在当地比较知名,网点也多,存取方便,再加上其远亲王某就在这个银行里担任客户经理,丁女士一家便选择了在这家银行办理各项业务。

初,王某以银行有理财任务为由,找丁女士帮忙,因为之前也配合过王某做过类似任务,还有不小的收益,丁女士就爽快地答应了,分两次给王某转了500万元。

不过,这次的理财与以前不大一样,是直接以王某的名义理财。丁女士的丈夫有点不放心,就向其索要凭证,王某则以自己先代为保管推脱了。出于信任,丁女士一家也没有说什么。

理财到期后,丁女士询问情况,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3月份,王某谎称钱已取出,赚了43万,连本带利一共是543万。

但王某又以有存款任务为由,希望丁女士能够再次帮忙,把钱定存在银行。丁女士家觉得这是好事,不仅同意把这500万连本带利直接转存,又把手头上200万的活期转为定存。

不过,他们不知道的是,此时理财的500万元,早就被王某挥霍一空,所谓的理财和收益全是王某编造的谎言。

后王某回到银行制作了两张假的回单,在丁女士过来办理业务时,其让丁女士在柜台外等候,王某则回到柜台内部,让柜员把这200万直接转入了自己的账户,随后把两张假回单交给了丁女士。

一个月后,丁女士分别是300万、200万的两笔定存到期,再次做了转存。王某以帮助丁女士领取礼品为由,从丁女士处要走了两张存单和其身份证,并以丁女士代理人的身份,把这500万元分多次转入了自己父亲的账户。

事后,王某一直未把存单和身份证还给丁女士,丁女士丈夫多次索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这让丁女士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后拿回了身份证,但存单已经没有归还。当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询时,才发现这1200万元已经不翼而飞。

后王某被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丁女士则一直和银行在打官司。

一审法院判决丁女士承担80%的主要责任,银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丁女士一家表示不能接受,将继续申诉。

1.看到这里,可能很多网友会问,王某是银行职员,那么这就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应由银行进行赔偿,怎么会让丁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人员侵权是否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

本案中,王某转走丁女士的存款,利用得是丁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其进行的是民事代理行为。

大家都知道,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其工作任务是服务客户,帮助客户按照服务流程办理相关业务,有协助客户的工作任务,但银行没有要求员工直接以代理人身份全权受托办理业务,显然,代理客户存取款这一行为并不属于工作人员正常职务范围。

因此,本案中,就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分配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双方责任。

2.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如果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丁女士作为成年人,也有着多年办理储蓄、理财业务经验,应当对自己的资金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其应当知道把身份证、存单这样重要的东西交给别人,有可能会发生存款被盗等重大风险。

而银行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银行对大额资金的存取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尽到对客户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

特别是本案中,代理取款的人本就是银行员工,而且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就进行频繁存、取的情况下,相关业务人员更应该特别加以注意,采取向上级领导汇报或者直接联系储户加以确认等方式,以确定这是存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此,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此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身份凭证,不要轻易交由他人,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就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了!

对此,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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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各行争抢的新战场

浔风792

在广发银行开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送了50,缴费1000元以上再送150元,一共相当于200元的奖励。我选择了信用卡还款券,还是比较实在的。比较了好几个手上已有卡的银行,民生是30元微信金,工行跟北京银行都是50元,兴业跟农行都是随机抽奖。第一天开户的时候也是各种状况,由于在广发没有开一类卡,只能通过绑定他行卡开了个二类户。开户前去个人所得税APP看了下,减税申报要提供缴费凭证,开始还有些疑惑转账回单从哪里来。原来有个专门的缴费凭证区域。今天用缴纳的金额购买了专属基金,目前购买费率都是0。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收费。一年12000就当是强制储蓄投资了,同时还能抵税,反正做别的投资或者买年金险也是长时间的,这个账户个人觉得还是值得开的。

山西太原,丁女士和丈夫做了一辈子生意,攒下不菲的积蓄,先后几次存了1200万到银行里,可后来她去取钱,却被告知余额为0,丁女士直接傻眼了,自己从没取过钱,怎么就不见了?原来,钱都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丁女士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丁女士和丈夫在外打拼多年,有了一笔不菲的积蓄,由于暂时没有用钱的地方,2人一番商量之后,决定把钱存进银行。他们远房亲戚王某,得知丁女士要存钱,就极力推荐她存自己所在银行,因为王某是这家银行经理,存钱对他来说好处不少。#太原头条#

随后,王某让丁女士帮忙,完成银行理财任务,丁女士也没有怀疑,先后给王某转了400万和100万,理财期限是一年,到期之后连本带利是543万,当丁女士向王某索要钱款时,王某紧跟着又说,让丁女士再次帮忙,完成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任务,他就可以当主任行长。

丁女士的丈夫认为这是好事,若是王某当上了主任行长,以后他们存款不就更方便了吗,于是,再一次答应了王某,不仅将543万转存,还将手头的200万活期转成定期支持他。

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已经掉进了王某的圈套,实际上,王某不仅没有把那500万用于理财,甚至后来说的543万,也是无中生有!

王某伪造2张假回单交给丁女士,丁女士还以为自己这743万都存在了银行里,并没有起疑心。没过多久,丁女士的另外2笔定期到期了,合计有500万,又再次存了定期,王某得知后,谎称可以领取礼品,将2张存单和她的身份证拿走。

由于之前存钱时,王某也多次帮其领礼品,丁女士丝毫没有怀疑。

殊不知,王某拿到存单和身份证后,直接以丁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将钱全部转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丁女士和丈夫向王某索要存单和身份证,王某却说:

“存单和身份证在单位保险柜里,管保险柜的人生病请假了。”

让丁女士耐心等待,丁女士多次索要无果之后,起了疑心,质问王某到底在干什么?王某这才将身份证归还,存单依然没给。

随后,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到银行查看存款,发现1200万没了,她马上找到银行,银行领导回复说是王某转走了,由于涉案金额大,他们需要继续调查。

经过调查,原来王某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从丁女士处转来的钱,都被他用来周转和还款付息了。

王某的行为涉嫌诈骗,根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涉嫌诈骗的金额上千万,已经满足顶格处罚的标准,又因为其银行经理的身份,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大大影响了民众对银行的信任度,符合严重情节,最终,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某的事情解决了,可是丁女士的1200万该怎么办?

那么,在此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丁女士这笔钱是分几次转走的,甚至其中一笔300万的凭证上,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钱转走。足以证明银行内部管理存在巨大漏洞,王某是银行的员工,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王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尤其在非储户本人亲自办理,且案涉存单本身未设置密码的情形下,银行针对资金支取的安全性审查理应更加严格。

丁女士将钱存进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应该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在此案中,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卡内的资金短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自从出事后,丁女士的情绪是一落千丈,“她很担心,觉得对方势力大,可能打不赢。”

最终,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银行承担20%的责任。

丁女士十分失望,提出上诉,二审却维持原判!

该判决结果值得商榷。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表示,父母操劳一辈子,老了竟然遇上这么一遭,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竟然被骗走了。他表示,他们会继续申诉!

其实,我有个问题,前段时间有个老太大,不会写字,到银行取款,有亲人陪同,银行以不能签字为由,拒绝取款。但是,在这件事种,员工只凭身份证是怎么转走钱的?

#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这个还真是法院判得对![呲牙]//@张晓磊:山西清徐,大妈把1200万存银行,结果被职员私自转走!一审法院判决大妈承担80%责任,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妈儿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以后谁敢把钱存银行?丁大妈和丈夫白手起家赚到了千万家产!但有了殷实的家产后,两人的日子依然过得很节俭!因为以前穷怕了,有钱也不舍得花,甚至家里的纸箱子都不舍得丢,会攒起来卖钱,一点都没千万富翁的样子!而丁大妈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上班!虽然两家走动不多,但王某为了完成业绩,主动上门拉存款。丁大妈比较热心肠,都帮忙了!,王某再次登门找到丁大妈拉存款,说这次以他的名义买个投资理财,因为内部员工购买利息会更高!因为之前几次的合作都很顺利,丁大妈没多想,先后分两次给王某转去500万!但王某却迟迟没把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给丁大妈。丁大妈主动索要,王某也是各种推脱,说等理财到期了再一起给!可是一年到期后,王某也没有把500万和利息给丁大妈。丁大妈催了好几次,王某说的年底才能取出来,因为员工的理财要领导批了才能取!丁大妈没有怀疑,一直等到的3月份,王某才对她说这笔钱自己取出来了,连本带是543万!可这钱王某根本没转给丁大妈,他又撒谎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员工拉到2000万存款,就有资格当行长,所以希望丁大妈把这笔543万直接转存!自己以后如果当上行长,一定会照顾丁大妈!丁大妈听后有些犹豫,但丈夫说有个行长亲戚是好事,就让丁大妈同意了!还说要把手头的200万活期也转成定期,全力支持王某拿下行长之位!可是丁大妈做梦也没想到,王某提前在银行打印了2张假回单!那天,丁大妈跟柜员说把自己的200万活期转成定存!但王某让丁大妈在柜台外等他,他利用自己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柜台内部,让柜员把20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出来告诉丁大妈业务办好了,给了丁大妈2张假回单!丁大妈信以为真,以为543万和200万都已经被转成一年定期存在自己的账户上。然后一个月后,丁大妈又转存了两笔到期的300万和200万!而王某以给丁大妈拿礼品为由,骗走丁大妈身份证和存单,再以丁大妈代理人的身份,把钱转到他父亲的账户,再分转给多人!当时王某没把身份证还给丁大妈,找各种理由推迟!这才让丁大妈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才拿回身份证,但王某拿不出存单!于是,丁大妈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自己账户,发现1200万全部没了!她傻眼了,问银行领导怎么回事!银行领导调查后,告诉丁大妈是王某把钱转走,但这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丁大妈马上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一审二审都被判了无期!王某交代,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丁大妈的钱都被他用来还债补漏洞!所以,王某虽然被抓了,丁大妈的钱却拿不回来!于是她把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和银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银行管理不善,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再向王某追偿!为此,丁大妈还提供了警方调查出来的证据。比如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比如王某给父亲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300万转走!所以,丁大妈一方认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而存单没设置密码,在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居然没人跟丁大妈核实!而银行反驳,王某是金融事业部的客户经理,所以他在办理该案业务时非履行职业行为;王某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丁大妈把身份证和存单长期放在王某那,没有预判到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虽然王某承认是她以领礼物为由骗走的身份证和存单,但丁大妈没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依然有责任。故二审法院认为,丁大妈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自身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财产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自己和老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丁大妈气得住院!而她的儿子表示会申诉!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会让大家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产生怀疑!从客观来看,丁大妈是相信王某代表的银行身份,才会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而王某在单位打假回单,让柜员直接把钱转他个人账户,个人业务凭证没填银行账号,如果他不是银行员工,能轻易做到吗?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山西清徐,大妈把1200万存银行,结果被职员私自转走!一审法院判决大妈承担80%责任,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妈儿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以后谁敢把钱存银行?丁大妈和丈夫白手起家赚到了千万家产!但有了殷实的家产后,两人的日子依然过得很节俭!因为以前穷怕了,有钱也不舍得花,甚至家里的纸箱子都不舍得丢,会攒起来卖钱,一点都没千万富翁的样子!而丁大妈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上班!虽然两家走动不多,但王某为了完成业绩,主动上门拉存款。丁大妈比较热心肠,都帮忙了!,王某再次登门找到丁大妈拉存款,说这次以他的名义买个投资理财,因为内部员工购买利息会更高!因为之前几次的合作都很顺利,丁大妈没多想,先后分两次给王某转去500万!但王某却迟迟没把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给丁大妈。丁大妈主动索要,王某也是各种推脱,说等理财到期了再一起给!可是一年到期后,王某也没有把500万和利息给丁大妈。丁大妈催了好几次,王某说的年底才能取出来,因为员工的理财要领导批了才能取!丁大妈没有怀疑,一直等到的3月份,王某才对她说这笔钱自己取出来了,连本带是543万!可这钱王某根本没转给丁大妈,他又撒谎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员工拉到2000万存款,就有资格当行长,所以希望丁大妈把这笔543万直接转存!自己以后如果当上行长,一定会照顾丁大妈!丁大妈听后有些犹豫,但丈夫说有个行长亲戚是好事,就让丁大妈同意了!还说要把手头的200万活期也转成定期,全力支持王某拿下行长之位!可是丁大妈做梦也没想到,王某提前在银行打印了2张假回单!那天,丁大妈跟柜员说把自己的200万活期转成定存!但王某让丁大妈在柜台外等他,他利用自己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柜台内部,让柜员把20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出来告诉丁大妈业务办好了,给了丁大妈2张假回单!丁大妈信以为真,以为543万和200万都已经被转成一年定期存在自己的账户上。然后一个月后,丁大妈又转存了两笔到期的300万和200万!而王某以给丁大妈拿礼品为由,骗走丁大妈身份证和存单,再以丁大妈代理人的身份,把钱转到他父亲的账户,再分转给多人!当时王某没把身份证还给丁大妈,找各种理由推迟!这才让丁大妈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才拿回身份证,但王某拿不出存单!于是,丁大妈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自己账户,发现1200万全部没了!她傻眼了,问银行领导怎么回事!银行领导调查后,告诉丁大妈是王某把钱转走,但这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丁大妈马上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一审二审都被判了无期!王某交代,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丁大妈的钱都被他用来还债补漏洞!所以,王某虽然被抓了,丁大妈的钱却拿不回来!于是她把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和银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银行管理不善,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再向王某追偿!为此,丁大妈还提供了警方调查出来的证据。比如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比如王某给父亲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300万转走!所以,丁大妈一方认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而存单没设置密码,在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居然没人跟丁大妈核实!而银行反驳,王某是金融事业部的客户经理,所以他在办理该案业务时非履行职业行为;王某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丁大妈把身份证和存单长期放在王某那,没有预判到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虽然王某承认是她以领礼物为由骗走的身份证和存单,但丁大妈没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依然有责任。故二审法院认为,丁大妈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自身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财产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自己和老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丁大妈气得住院!而她的儿子表示会申诉!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会让大家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产生怀疑!从客观来看,丁大妈是相信王某代表的银行身份,才会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而王某在单位打假回单,让柜员直接把钱转他个人账户,个人业务凭证没填银行账号,如果他不是银行员工,能轻易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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