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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 会计账本

时间:2021-07-10 1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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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 会计账本

如果老板从公司“借钱”,会计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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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

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一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

【会计财务】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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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税务局的官方回复吧!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你有遇到吗?

开了一张发票给客户,对方会计竟然给退回来了,理由居然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吗?税务局答复如下: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补充: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没事”。

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到底要怎么填?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专票等为什么要设置这几个栏次?我估计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实务问题被解读的越来越复杂化,最后让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让会计为难会计的行为越来越多。

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

记账、复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

我问过很多会计,他们之所以问这么多问题,其实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开具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

我继续问他们,什么情况税务会认为你开具的不合规。

他们答,如果不填写全,填写成管理员,或者说开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等情况都不合规。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和国税发「 ] 156 号 《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 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 ] 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小结

这个规定一出感觉很有道理,确实,项目齐全,你发票有这些项目就必须给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规。

但是对此,我觉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首先,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那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其次,除了项目齐全,还有个规定,是内容真实,和实际交易相符,我实际就是没人复核,实际开票时候就是没有收款,也没有收款人,或者说我公司人少,开票复核就是我一个人,那么这个时候,那我是如实填写?还是为了保持不一致或者填写齐全而虚假写一个?

这个大家应该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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