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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入价格不符什么意思 股票价格买入比实际价格低

时间:2022-02-26 0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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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入价格不符什么意思 股票价格买入比实际价格低

“太无知了!”湖北武汉,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了600克蔬菜,收到货之后却发现只有0.35kg,与商家标注的重量严重不符,赶紧找商家理论,没想到商家信誓旦旦的说:“0.35kg就是700克,还给你多算了100克!”

这名男子看到网上的蔬菜便宜,于是下单购买了600克的胡萝卜,收到货以后却发现只有两根,便用家里的电子秤测了一下,没想到只有0.35kg。

本以为是商家漏发了,男子赶紧私信商家说明情况,可是商家表示没有发错,男子又把电子秤0.35kg的截图发了商家。

男子对商家说:“0.35kg等于350克,距离600克还差了250克,”没想到商家的回答让男子哭笑不得!

商家理直气壮的回复:“我们的秤是按千克算的,0.35kg就是700克,没有任何问题的。”

男子瞬间就无语了,直接对商家说“建议你回去上个小学吧!”,商家也不甘示弱,回怼道“你来卖菜吧!”

有网友说,商家不像装的,就是单纯的没文化,看到他这么义正言辞,我都懵了好一会,差点就被商家绕进去。

还有网友说,我也经常网上买菜,同一份量的东西,有时候多有时候少,不知道哪个是正确的,以后也得弄个电子秤了。

也有网友说,商家可能一时间没转过弯,男子应当向商家直言1kg等于1000克,所以0.35kg等于350克,如果这样说商家还强辞夺理,再回炉读书恐怕也很难让他搞明白了,实在不行让市场监管局来教育吧!

这么看来商家的数学确实没学好,就是不知道进货是不是也这样计算的,无论怎么说,这些都不是缺斤少两的理由,还是要把缺少的斤两给顾客补上,最好再抽时间学一学单位换算,不然早晚都会倒闭的,大家认为呢?

#蚌埠头条#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蚌埠论坛一网友反映他在华运超市购买商品时,发现实际购买价格与其促销宣传价格不符,并晒出了具体数据。

该网友觉得,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多,但是这事关企业的诚信问题!他认为,华运超市作为本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既然做了促销宣传海报,那就应该对促销商品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整,不应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

他同时还提醒人们在购物的时候能及时的去核对一下商品价格,避免多付冤枉钱!

湖北武汉,男子在网上买了600克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只有350克,于是找商家理论,万万没想到,商家反怼男子,称“用的是公斤称,0.35kg就是700克!没有任何问题!”网友评论,“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

男子在网上买了些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净含量只有350克,与商家标注的600克不符,于是找商家理论。商家随后让其拍个图片,见男子放在体重仪上称,随后反怼男子,“公斤,kg,懂吗?”

男子表示0.35公斤是350克,谁料商家又表示“两个罗卜350克,空心的吗?”并解释道“我们的秤是按千克算的,350千克×2=700克!”

男子有点不耐烦了,随后说道“建议你去上个小学,你是真的秀!”结果商家又回怼男子,“到底是谁的问题,你也不差,秀儿,现在明白就好了,不行,你来卖菜吧!”

【安律说法】

1、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0.35kg不就是700克吗?有什么问题?”“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卖家是坑了多少人!但是看着也不像是装的!”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1市斤=1斤=500克,1公斤=2斤=1000克。0.35公斤=0.7斤=350克。换句话说,公斤换成市斤的时候需要乘以2,但是换成克是要乘以1000。

具体到本案,商家显然是把换算公式给搞错了。

3、其次,我们都知道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家缺斤短两其实就是欺诈。不仅要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计,(食品类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计),还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欺诈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商家真的不是故意,而是主观认识错误,导致的缺斤短两,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再次,商家认识错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客观上确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商家依法都应当承担补足商品或则退差价的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蔬菜、水果都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网购蔬菜、水果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男子如果和商家掰扯不清,笔者认为,最好、最快的办法是找平台客服接入。

5、最后,有人说商家估计是装的,要真是个“糊涂蛋”,那进货的时候还不被人坑死?

确实,商家是不是装的,并不能单单看起怎么说,还需要结合客观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商家多次因此被投诉,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改正,那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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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商家狡辩没缺斤少两:0.35kg是700g#头条热榜

年前购买了一个鞋柜,发来的货与购买不符,联系客服,客服让申请换货,没想到年后直接给我退款了,我问客服为什么退款而不是换货,客服说售后搞错了,老感觉感觉哪里不对,而且之前购买的商品一直显示无货,前两天无意间查看居然有货了,但是涨价了,赶紧联系客服说我要按原价购买,一开始客服不同意,说是以前是定错价格了,我又把年前的交易记录和之前与客服的聊天给他看了,他说你按现在的价格购买吧,收到货后给你退差价,现在货已经收到,差价已经退回,还算是比较圆满。

在上海松江区某超市,买了两根黄瓜,在付款的时候,就买了一点点蔬菜,一看价格437了,这时候收银员也发现不对,如果此时收银员没有发现,且付款成功,后来再发现价格错误,会如何?价格欺诈?

法律解读如下:

发现超市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按照小票的购买价应该赔偿273×3=819

大家在超市购买商品时,还是注意一下吧,如果贵个几十或几块钱,根本发现不了。

去超市买了5L的高粱白,统一零售价53元,为啥结账的时候收59元?怎么出了两个价格呢?为什么不是统一零售价呢?要讨个说法,问,收银员怎么回事?对方表示并不清楚,但是扫码出来就是这个价钱,结账以扫码为准,这边是系统设置好的,他们只负责结账

去超市买白酒,选了一款五升装的白酒,去门口结账的时候,小票和酒的价格不一样,觉得有些好奇,也许标错了价钱,就准备回去换一个,标价为45块九,结账的时候就是54块9钱,马上意识到,是不是45和54搞颠倒了?有可能是标错了,有的时候数据上会有点小错误,小瑕疵,算了算了,不要当回事了,大不了再换一款,那刚才也看了,别的也在纠结到底要买哪个?

觉得这个酒价格居然不对,那就换另一款吧,反正几款都差不多,倒不如换一个度数高一点的,于是就换了一款,52度五升装的白酒,标价是53元

结账的时候来气了!居然要59元,觉得一脸懵,为什么连续两款酒都会出现价格不符的情况?标价出错了,还是商家故意这么做?不可能两个都出错,总共就看了两款酒,都是这样的情况,那其他东西是不是也是类似的情况?标价和实际价格完全就两样,超市不带这样玩了,居然还可以这样玩?

于是就去反映了这个情况,问,哪位是超市的领导?主管很快被叫了过来,了解了情况以后,他又去现场看了看,确实是工作疏忽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

这批货都是刚进来,价格已经调整了,这段时间生意比较好,进货量也比较大,大家也都非常的忙,员工并没有发现价格变动,经销商送货的时候也没有特别提醒,所以还以为是原来的价格,不是故意的,确实是与实际价格不符,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继续发生

他们决定先自己检查一下货架的标签,因为进货价格变了,又是刚进的货物,所以没有及时改,才会造成今天这样一个现象,确实工作疏忽

主管的态度不错,直接道歉,并愿意将这两桶酒作为赔礼道歉,好吧,接受他的道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2、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

3、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超市并不是故意低标高卖,员工工作失误造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大部分可能并没有构成一个欺诈的行为

因为接受了道歉和解决方案,算是和解,并没有要求500元的赔偿,以后大家逛超市的时候还是留点心眼,出门的时候看见小票和自己在标签的地方看的价格是否相符,自己的利益还要靠自己保护。

#车主投诉#【宝马X3虚假销售车机ID6按1D7售卖】车主吴先生向汽车门网投诉称,5月份购买了一辆宝马X3 款 xDrive30i 领先型 M曜夜套装,提车后发现车机跟宣传时的ID7版本不一致,后得知4S店在升级车机系统,被告知他的车没在名单范围内,吴先生称他的车机也是阉割版的,要求4S店免费升级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会计行业潜规则“收钱才能开票,不收钱不开票;谁给我钱,我给谁开票;给多少钱,开多少票;开票就要交税,不开票不交税;”这个新老会计口口相传的话,让很多公司不知不觉就走上了偷税漏税的道路!

前几天分享的律所给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付款由其他单位付款,这就导致了合同、货物、发票、资金等四流不一致被请求配合冲红,有友友认为这个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才会要求红冲的!其实这是一个实操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情况被认定为虚开或者不准抵扣,让大家产生的一个误区!

首先我们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原文: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里并没有说收付款单位单位不一致就属于虚开发票!

其次,我们看看关于三流一致的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里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具发票单位一致,就是收款方必须是开票方的要求,也没有说付款单位必须是购买方。

另外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很多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

1.员工在京东、天猫等用自己名义购买东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员工报销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等;

3.公司采购人员刷卡等进行零星采购货物;

4.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进行采购、结算欠款等等;

5.向未开对公账号的个体户支付款项

为什么这些取得的发票就不是虚开发票可以抵扣,而委托付款就是虚开发票呢?

从我个人从事财务工作开始,委托付款在实际经营中会经常遇到,而且在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有代为履行债务或者转移债权的法律规定。甚至有的时候,根据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还会将款项支付到其他账户,所以我们只要业务是真实的,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和行为的真实性,并不会认定为虚开发票!

我们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财务人员追求四流一致是有必要的,但是我们要清楚财务是服务于公司和业务的,不要因为过度追求让业务无法开展甚至走上了虚开的道路!例如现在一些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为了追求价格便宜,不要发票压低价格向个人或者一些不开票公司购买,而到了结算时为了补发票又找外面公司购买甚至还想抵扣进项税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老板财税管控# #每天一个财税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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