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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旅游合同是否还能履行?

时间:2022-07-14 0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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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旅游合同是否还能履行?

疫情的突然来袭,让很多人猝不及防。为防疫的需要,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旅游企业都停止了营业。那么很多在此前已经制定了旅游计划,特别是已经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费用的游客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政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战争、武装冲突等。具体目前,就是政府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而采取的交通管制,区域隔离的行政行为。故因此而造成的无法出行旅游应当归为不可抗力因素。在游客已经缴纳了团费,却因疫情无法出团的情况下,游客要求返还团费的处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原则予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故旅行社正确的做法是,及时通知游客,解除旅游合同,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对于已经支付给地接社的费用,如无法退还,则应向游客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因不可抗力滞留于途的游客,则应依照《旅游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妥善分配责任,即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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