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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防癌保险 患癌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20万

时间:2019-07-14 2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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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防癌保险 患癌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20万

楚天都市报3月22日讯 (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东成 鑫荣 玉婷)7月,时年51岁的刘女士在武汉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生命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症,保险公司赔付20万。2月,经医院诊断,刘女士患上肺癌,保险公司却称刘女士在投保时未告之其曾患过重病,拒绝赔偿。硚口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合同中注有《问题及健康告知》,但业务员没有对刘女士的健康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20万。

投保人有病史未告知 保险拒绝赔偿

早在1月,刘女士在某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刘女士先后在武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诊治,根据诊断结果,虽然当时排除了肿瘤疾病,但还是不放心,就在同年7月买了一份“防癌保险”。

不幸的是,2月,刘女士经过医院确诊,患上了肺癌,遂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刘女士的既往病史中发现,她在投保半年前,曾经在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而且投保时刘女士并未告知其患病经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未详细询问投保人健康状况

2月,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硚口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20万。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承担赔偿和退还保险费用。刘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已经存在病变,保险公司认为,这一病情对刘女士后期患癌是有严重影响的,另外合同中明确注有《问题及健康告知》,而刘女士没有告之其患病经历,所以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

刘女士表示,投保时,保单上确有《问题及健康告知》部分,但业务员并未对自己进行细致询问,部分选项也是提前勾选好的。此外,保险公司在后来的回访中,业务员只是对自己进行了概括性的提示,自己当时也没有明确回答,但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和后果进行详细说明。

未尽讯问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近日,硚口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刘女士与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焦点为,保险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是否尽到明确询问其健康情况的义务。

法官查证发现,刘女士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提供的是电子保单,在投保单上刘女士并未在被保险人栏目处签名,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投保人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法官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理应设立严谨合法的程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证据。另外,《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是为了让投保人配合协助保险公司搜集重要信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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