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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时间:2024-03-30 17: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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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规范行车、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国家、云南省有关道路运输、出租汽车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州县市城区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州十二县市城市、城镇,以大理市下关镇、大理镇、喜洲镇、双廊镇、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东新区以及环洱海流域旅游道路和各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为重点整治区域。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机动车违法行为:

1.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及报废车、改(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违法停车,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违规掉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及逆向行驶的;

4.货运车辆、施工车辆、机动三轮车、马车、农用车、拖拉机违反通行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

5.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多人乘骑的;

6.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7.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的;

8.火车站、客运站进出站口、城市(城镇)主干道摆摊设点的。

(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或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行人违法行为:

行人闯红灯,不按规定走人行道,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其它违法行为:

1.故意损毁公共交通管理设施设备的;

2.随意占用道路堆放生产生活资料、建筑材料或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通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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