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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肇事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4-02-09 07: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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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肇事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看点

1、误工费未提供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获赔标准4300元/月。

2、伤残补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获赔74684元。

3、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相同情况下最高金额。

4、肇事方车辆为挂靠,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所案例

10月4日10时30分,张某良驾驶辽A×××××号机动车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南五马路时,与侯某(本所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及侯某受伤、手机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2天,均为二级护理。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鉴定,7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侯某右肩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良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沈阳诚礼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营运。

律师代理思路

(1)侯某荣受伤时52岁,未能提供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其工资标准。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的诉讼请求,按照4300元/月赔付误工费,共21660元。

(2)经过本所律师代理及提供的居住证明,法院支持本所律师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应为74684元。

(3)经过本所律师代理,侯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已经是相同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辽0102民初5898号判决书,法院判决侯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16486元,为医疗费38499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4684元,护理费9710元,误工费2166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020元,财产损失费1840元,复印费35元。

被告沈阳诚礼运输有限公司对张某良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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