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用途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同时丙方应以本人或其家庭为居住主体,不得转租、转借、分租。
(二)乙方(承租单位)对丙方(个人)租住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相关事宜承担如下管理责任:
1、在丙方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承租资格审核及确定配租房号后,通知甲方为丙方办理入住手续,协助丙方与甲方签署租赁合同及交接房屋。
2、向丙方收取根据本合同需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并交给甲方,在丙方未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及本合同项下应由丙方承担的其它费用时,负责向丙方催缴。
3、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相关管理政策,对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丙方租住该房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期间与乙方保持劳动或人事关系;
2、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公租房入住资格审核;
3、同意并接受所入住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入户核查、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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