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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会计师所3个月领俩警示函 执业莎特勒现5宗违规

时间:2022-06-19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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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会计师所3个月领俩警示函 执业莎特勒现5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特勒”,872297)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亚会B审字()092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1月1日,但当天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未赴审计现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你们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关注重大错报风险、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在执行业务审批时,未合理关注立项申请人为离职人员,立项申请时间晚于现场审计时间和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业务报告签发记录的外勤起止日与底稿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位于著名的海宁经编科技工业园区,经过这几年的辛苦创业,公司已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11月1日,莎特勒前身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6月30日,公司名称由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月1日,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总量6713万股,每股1元人民币。主办券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1993年更名为亚太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了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1998年11月,经国家财政部财协字(1998)22号文批准,在跨地区组建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要求,由专业人员出资设立改制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月,亚太集团把注册地和总部迁往北京市。11月,根据财政部财会[]1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新设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现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注册资本2380万元。

12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执行的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对海斯迪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针对性的延伸检查。经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或有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未充分考虑对外担保事项对预计负债的影响;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包括网络事务所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如果认为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第三十六条提及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便: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和更新与独立性相关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对独立性产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

(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下列工作:

(一)就重大事项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拟出具的报告;

(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报告的恰当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特勒”)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亚会B审字()092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你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你们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你们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1月1日,但当天你们未赴审计现场。你们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你们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你们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们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你们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你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关注重大错报风险、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你们在执行业务审批时,未合理关注立项申请人为离职人员,立项申请时间晚于现场审计时间和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业务报告签发记录的外勤起止日与底稿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1月3日

(责任编辑:关婧)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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